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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民法复习指导:物权变动分类

2014-12-06 09:59 来源:独角兽网校 点击:次 【字号:

  1.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有两个重要特点:①法律行为(单方、双方、多方法律行为)必须有效。我国物权法不承认物权变动的无因性,基础关系(法律行为)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即使动产已经交付或者不动产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仍不能发生物权变动。②原则上必须公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必须完成登记,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必须完成交付。

  2.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也有两个重要特点:①不以法律行为的生效为要件(如善意取得)(见【例1】),或者与法律行为无关(如先占、附合、合法建造房屋)。②物权变动不需要公示。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一般不要求登记或交付的公示方法,即可发生物权变动。同时,根据《物权法》第31条的规定,通过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方式取得不动产物权的,未经宣示登记,不得处分(登记是处分要件,不是变动要件)。

  【例1】甲将相机交给乙保管,乙擅自将该相机以市场价格出卖给不丙,并交付。甲得知后,要求乙返还相机。①乙、丙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权处分的合同,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乙、丙间的买卖合同有效,但乙、丙间所有权的变动则属效力未定。②设丙为恶意,若甲追认或者乙取得处分权,乙的无权处分得以补正,恶意的丙可取得相机的所有权。反之,若甲拒绝追认或乙亦未取得处分权,则恶意的丙不能取得相机的所有权。③设丙为善意,且符合《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则即使甲拒绝追认,乙亦未取得处分权,善意的丙仍能直接依照法律的规定善意取得相机的所有权。④由此可见,在中国大陆,善意取得的效力并非来源于有效的合同,而是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因此,善意取得仍被定性为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属于原始取得(而非继受取得)。

  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物权法》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1.区分原则的含义。区分原则要求,在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中,应在观念与制度上区分物权变动效果的发生与债权效果的发生。①法律行为是否生效,债权效果是否发生,应依照法律行为制度确定。②物权变动效果是否发生,应依照物权变动的规则确定。③因欠缺公示手段导致不能发生物权变动效果的,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因此而受影响。

  2.区分原则的具体内容。《物权法》第15条确立了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区分原则,不仅如此,所有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也遵循区分原则。举其要者:①房屋买卖(赠与)中,若未办理过户登记,物权变动不能发生,买受人(受赠人)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但登记不是房屋买卖(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房屋买卖(赠与)合同是否生效依照《合同法》确定(《物权法》第15条)。②不动产抵押中,若未办理抵押登记,则抵押权未设立,但不因此影响抵押合同的生效,抵押合同是否生效依照《合同法》确定(《物权法》第187条)。③动产买卖(赠与)中,若未交付动产,不能发生动产所有权变动,买受人(受赠人)尚未取得动产所有权,但交付不是动产买卖(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买卖(赠与)合同是否生效依照《合同法》确定(《物权法》第23条)。④动产质押时,未交付动产的,质权未设立,但不因此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物权法》第212条)。

  【例1】甲将房屋出卖给乙,交付了房屋,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①根据区分原则,因未登记,乙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但甲、乙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生效。②区分原则的价值在于:(a)未经公示(登记),不发生所有权变动,以保护交易安全(再同甲交易之人的交易安全)。(b)甲、乙间的买卖合同已经生效,乙享有合法的债权。基于该债权,乙有权请求甲办理过户登记,甲拒绝的,乙可通过强制执行取得房屋的过户登记。如此,乙的期待利益获得保护。③若甲铁了心不让乙取得房屋所有权,甲只有两种方法(第一,放一把火将房屋烧毁;第二,将房屋出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并办理过户登记),这样,乙确实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了,但乙仍可基于有效的买卖合同请求甲承担损害赔偿等违约责任。

  【概念辨析】 【区分原则】VS【物权变动的无因性】①德国与台湾民法上有物权变动的无因性这一制度。意思是,在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中,即使作为负担行为的合同无效,只要作为处分行为的物权合同有效,则物权变动仍然发生。物权变动不因负担行为的无效而无效。例如:甲(30岁)将汽车出卖给乙(15岁),且交付了汽车,乙的父母知道后拒绝追认。甲、乙间的买卖合同(负担行为)因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无效,但甲、乙间移转汽车所有权的物权合同(因其内容仅仅使乙取得汽车所有权,属于使乙纯获法律上利益的行为)却不因乙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无效,相反物权合同为有效,故乙仍取得汽车所有权。但是,由于买卖合同无效,乙取得汽车所有权构成不当得利,应向甲返还不当得利(汽车所有权)。②中国大陆不承认物权变动的无因性。相反,我们遵循的是基于法律行为之物权变动的有因性。即:所有的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若其法律行为无效、不成立或者被撤销,即使动产已经交付、不动产已经办理过户登记,依然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③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可作如下归纳:(a)反着不发生影响。即未交付、未登记的,不影响法律行为的生效。(b)正着发生影响。即法律行为不成立、无效、被撤销的,不可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例2】《物权法》颁布后,甲、乙为了好玩,想单纯体验一把不动产过户登记,就签订了份虚假合同,合同约定甲将自己房屋出卖给乙。后双方基于该买卖合同将房屋登记在乙名下。①甲、乙的买卖合同属于双方虚假行为,无效。②因买卖合同无效,虽已经办理过户登记,乙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甲仍为房屋所有权人。③对区分原则应有正确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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