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
第三十四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三十五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一)物权请求权的性质与特点
《物权法》第34、35条规定了物权请求权制度。物权请求权,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侵害、妨害或者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回复物权的圆满状态,请求侵害人、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这是对物权提供的“物权法上的保护方法”,与此相对应的是对物权提供的“债权法上的保护方法”(如侵权损害赔偿、不当得利返还、违约损害赔偿等)。物权请求权包括三种:①返还原物请求权;②排除妨害请求权;③消除危险请求权。
1.在性质上,物权请求权有以下特点:①物权请求权是请求权、相对权。物权是支配权,物权未遭受侵害时,不存在物权请求权;仅在物权遭受侵害(或者具有遭受侵害的现实危险时),才从物权生发出物权请求权。物权是物权请求权的基础权利;物权请求权是为了回复物权的圆满状态而存在的救济性权利,是请求对方为一定行为的权利。②在内容上:(a)物权请求权的内容主要是行为请求权,即请求相对人作出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的行为。(b)但在少数情况下,物权请求权的内容也可为容忍请求权。例如:甲晾晒的衣服被风吹到乙的土地上,甲到乙的土地上取回衣服时,甲有权请求乙容忍自己的取回行为。③物权请求权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不是债权请求权,同时也是一种独立于物权之外的独立的请求权。④物权请求权虽非债权,但由于二者具有类似的结构,所以,在法律无特别规定时,物权请求权可以类推适用法律关于债权的规定(如给付不能、给付迟延、不完全给付的规定)。⑤由于物权请求权的功能在于回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所以,物权请求权不能与物权分离而单独存在。物权请求权也不能与物权相分离而分别转让(但有一个例外:尽管存在争议,通说认为,在指示交付中,可通过单独让与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方式完成指示交付)。
2.与债权请求权相比,物权请求权还有三个特点:①不以相对人的过错为构成要件。例如:甲、乙为邻居,乙所有的树木被台风刮到在甲院内。甲可对无过错的乙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乙(作为树木的所有权人)亦可对无过错的甲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②不以物权人遭受财产损失为构成要件。只要物权遭受侵害或者具有遭受侵害的现实危险,即可成立物权请求权。③在中国大陆,物权请求权均不适用诉讼时效。
【特别提示】《物权法》第34条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也不适用除斥期间。但有一个例外:《物权法》第107条。例如:甲的手机丢失,被乙拾得,乙以市场价格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①因手机为遗失物,善意的丙不能善意取得手机的所有权。甲仍为所有权人,可对丙行使回复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为其请求权基础),但适用2年的除斥期间,甲必须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丙之日起两年内行使回复请求权。②甲对丙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之所以适用两年的除斥期间,体现了对善意的丙的保护。③这是我国通说观点。其他国家民法关于此点的规范构成相同,但学理基础有些许不同。
(二)返还原物请求权
1.构成要件。返还原物请求权,通俗地说就是,“我享有物权的物被你无权占有着,我总有权请你返还给我吧!”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有二:①请求人为物权人(注意:司法考试的答题标准是:该物权必须是享有占有权能的物权,如所有权、用益物权、质权、留置权。抵押权人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②被请求权人为(相对于请求人的)现时的无权占有人。须注意:这是一个看似简单,实则非常复杂的问题,不可掉以轻心,请仔细斟酌下列各例(见【例1】至【例7】):
【例1】甲将房屋出卖给乙,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此后,因房价上涨,甲欲毁约。①根据区分原则,买卖合同已经生效。②乙基于合同债权占有房屋,为有权占有,甲虽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对乙无返还原物请求权。③对有权占有人,不成立返还原物请求。
【例2】甲将房屋出卖给乙,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因房价上涨,甲又将房屋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给丙办理过户登记。①甲、乙间的买卖合同有效,乙基于合同债权占有房屋,为有权占有。②基于债权的有权占有具有相对性,乙相对于甲为有权占有,相对于丙则为无权占有。③所有权人丙对乙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例3】甲的汽车被乙盗窃,乙将汽车交给雇佣的司机丙驾驶。①丙是占有辅助人,不是占有人,也就不是无权占有人。②乙才是无权占有人,甲应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而不能对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例4】甲的手机为乙所盗,乙将手机借给丙使用。①乙是无权的间接占有人,丙是无权的直接占有人。②甲既可对乙,亦可对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③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对象包括无权的直接占有人,也包括无权的间接占有人。
【例5】甲的手机为乙所盗,乙以市价出售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①手机是脏物,丙不能善意取得手机所有权,丙对手机为无权占有,甲对丙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②甲对乙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原因是:自以出卖的意思将手机交付给丙时,乙对手机的占有消灭,乙不再是无权占有人。乙曾经是无权占有人,但不是现时的无权占有人。③甲对乙享有侵权损害赔偿或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④一定要记住:请求的对象是现时的无权占有人,即请求之时,依然是无权占有人。
【例6】甲的猫被乙盗窃,甲发现时,该猫因乙管理不善而死亡。①猫已经死了(注意:猫从乙处丢失、被盗,亦同!),乙对猫的无权占有也消灭了,乙不再是猫的现时无权占有人。②甲对乙无返还原物请求权(因为赋予返还原物请求权不具有意义,不能因此使甲恢复对猫之所有权的圆满状态),但甲可对乙行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例7】甲有一幅名画被乙盗窃,乙出卖给不知情的丙,丙交给丁书画店保管,丁交给自己的雇员戊代为收藏。关于甲的权利,下列表述正确的有哪些?
A. 甲对乙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B. 甲对丙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C. 甲对丁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D. 甲对戊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答案】BC
2.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效力:被请求人应返还原物及孳息。须注意:由于被请求人是无权占有人,故返还原物请求权与《物权法》第242、243、244条具有紧密联系,涉及到无权占有人的返还义务与不能返还时的责任。在司法考试中,它们常常在同一个题目中出现,这是它们之间的体系关联性。
【特别提示】关于《物权法》第34条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尚有如下比较棘手的问题,值得特别提出,希望大家予以关注(见【例8】与【例9】)。
【例8】甲将某房屋出卖给乙,已经交付了房屋,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乙一直未予理会,致使乙对甲享有的请求过户登记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经过。①虽然乙对甲的债权之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但该债权依然存在(自然债权),乙对房屋仍为有权占有,甲不得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②若甲又将房屋出卖给丙,并给丙办理过户登记,丙可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基于债权取得之有权占有的相对性)。
【例9】甲将某房屋出卖给乙,已经给乙办理了过户登记,但一直未交付给乙。①乙虽为所有权人,但乙对甲无返还原物请求权。理由:甲、乙未以合意完成房屋的交付,乙仍不享有房屋的收益权,甲对乙尚不构成无权占有。②若甲将房屋出租给丙,并向丙交付房屋,丙对乙构成无权占有,乙有权对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③或者,若乙将房屋出卖给丁,并给丁办理过户登记,甲相对于丁构成无权占有,丁有权对甲(或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三)排除妨害请求权
1.构成要件。排除妨害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有四:①请求人为物权人。②妨害人以无权占有以外的方式妨害物权的行使。妨害既可由妨害人的行为造成,亦可由妨害人的物件造成。例如:在他人土地上堆放垃圾、在他人车库门口停放汽车、不动产登记簿上因他人行为产生错误登记、制造超出容忍限度的噪音(震动、恶臭)、被大风刮断树木倒入邻人院内等。③妨害具有不法性或者超越了正常的容忍限度。④提出请求之时,妨害仍在持续中。
2.排除妨害请求权的效力:①除去妨害。妨害人须采取措施排除妨害,例如:以违章建筑堵塞通道的,应拆除违章建筑;清理丢弃的垃圾;不再制造噪音;涂销错误的不动产登记。②排除妨害费用的承担:(a)妨害人具有过错的,应独自承担排除妨害的费用;(b)妨害人对妨害无过错的(如地震震倒围墙于邻居院中),由双方合理分担排除妨害的费用。
(四)消除危险请求权
1.构成要件。消除危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有四:①请求人为物权人。②物权的行使具有受到妨害的现实危险。例如:邻人在自己房屋近旁挖坑,具有危及房屋安全的现实可能性。再如:邻人所有的大树欲倾倒于自己房屋上。③被请求人为对危险的除去具有支配力的人。④提出请求之时,危险仍现实存在。
2.消除危险请求权的效力:①消除危险。制造危险的相对人应采取预防措施,除去现实危险。消除危险的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不作为。②消除危险的费用,原则上应由相对人负担。若危险的产生系由不可抗力所致,或者危险的原因与请求权人自身具有客观上的关联时,则应参酌个案的具体情况,可以确定由请求人与相对人合理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