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占有状态的推定
(1)占有状态的推定(又称事实推定)包括两方面:①占有人的占有在法律上被推定为自主占有、善意占有、和平占有、公然占有。②经证据证明,占有人在前后两个时间点均为某物的占有人,则推定在这两个时间点之间占有人继续占有该物。(2)占有状态的推定属于证明规则。欲否定占有人系自主占有、善意占有、继续占有的人,须提出反证。
【例1】甲的手机丢失,被乙拾得,乙以市场价格出卖给丙,并交付。丙修理该手机花费200元。①甲为手机的所有权人,丙为无权占有人,但推定丙为自主占有、善意占有。②若手机因丙使用而折旧,因丙被推定善意自主占有,根据《物权法》第242条,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只有甲举证推翻该推定时,甲才有权请求丙承担赔偿责任。③因丙被推定为善意占有人,根据《物权法》第243条,丙有权请求甲补偿支出的必要费用(修理费)200元。只有甲举证推翻给推定时,甲才无须补偿这200元。
2.占有权利的推定
(1)占有权利推定的含义。占有人主张其对占有物享有某种以占有为内容的权利,推定占有人享有该权利。换言之,“占有人于占有物上行使之权利,推定其适法有此权利。”(见【例2】)(2)占有权利推定存在三个限制:①物的限制。已经登记的不动产,不适用占有权利推定规则(见【例3】)。②人的限制。占有人以他主占有的意思占有,则对于使其占有之人,对该占有人不适用占有的权利推定规则(见【例3】)。换言之,“行使所有权以外之权利者,对使其占有之人,不适用占有权利推定。”③内容的限制。占有权利的推定属于证明规则,具有消极性。占有人不能利用此种权利推定,请求为所有权登记的积极证明。理由:占有权利推定的旨趣在于免除占有人关于本权或占有取得原因之举证责任,并非使占有人因而取得本权或其他权利(见【例4】)。
【例2】甲占有某钢琴,出租给乙,丙对乙主张该钢琴归己所有。①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都适用占有权利推定规则。若甲(间接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占有钢琴,推定甲为所有人;若乙(直接占有人)以承租的意思占有钢琴,推定乙享有租赁权。②若丙起诉乙,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丙必须提出自己为所有权人的反证,否则,法院应判决丙败诉。
【例3】甲将一套房屋(该房屋登记在甲名下)交给乙居住,两年后,甲起诉乙,请求乙返还房屋。①因该房屋登记在甲名下,即使乙主张自己对房屋享有所有权,也不能推定乙对房屋享有所有权。因为,已经登记的不动产,不适用占有权利推定规则。②即使乙主张自己对房屋享有承租权,也不能推定乙对房屋享有承租权。因为,甲系使乙取得占有之人,对乙享有承租权的主张,不能适用占有权利推定规则。否则,就同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矛盾。按:根据民事诉讼法,在甲对乙提起的返还原物之诉中,若甲证明自己是所有权人,若乙欲阻碍甲的请求,乙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系有权占有人(比如,举证证明自己享有承租权)。
【例4】甲、乙各出资50万盖了一栋楼房,约定按份共有。房屋盖好后,一直由甲居住,且一直未办理初始登记。①因甲占有该房屋,且房屋未经登记,因此,若甲主张系房屋的所有权人,推定甲对房屋单独享有所有权。乙欲否定该推定,须提供反证。②但是,即使推定甲系房屋的单独所有权人,甲也不能仅凭该权利推定,请求登记机关将该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因为,占有权利的推定仅具消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