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称为物上请求权,有时亦称为物权请求权。
物权是对物的直接支配权,权利的实现无须他人行为的介入。如果有他人干涉的事实,使物权受到妨害或者有妨害的危险时,必然妨碍物权人对物的直接支配,法律就赋予物权人请求除去此等妨害的权利。可见,物上请求权是基于物权的绝对权、对世权,可以对抗任何人的性质而发生的法律效力。它赋予物权人各种请求权,以排除对物权的享有与行使造成的各种妨害,从而恢复物权人对其标的物的原有的支配状态。
1.物上请求权的性质。对于物上请求权的性质,向来有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物上请求权是物权本身的作用,不是独立的权利。有的学者则认为,物上请求权是纯粹的债权,应适用有关债权的规定。还有的学者认为,物上请求权是一种准债权,类似于债权而又不同于债权。所谓类似于债权,是因为物权的内容在于直接支配其标的物,而物上请求权是对特定人的请求权,故不是物权的本体,而是一种类似于债权的独立权利;所谓不同于债权,是因为物上请求权附属于物权,其命运与物权相同,在物权的存续期间不断地派生,这种请求权虽然是对特定人的请求,但在破产程序和强制执行程序中较一般债权优先,因而又与债权不同。
从性质上说,物上请求权是以物权为基础的一种独立的请求权。对此定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说明:
(1)物上请求权是请求权。所谓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特定的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物上请求权在物权受到妨害时发生,它是物权人请求特定的人(妨害物权的人)为特定行为(除去妨害)的权利,属于行为请求权。它不以对物权标的物的支配为内容,故不是物权的本体,而是独立于物权的一种请求权。作为请求权,物上请求权与债权有类似的性质,因而在不与物上请求权性质相抵触的范围内,可以适用债权的有关规定,如过失相抵、给付迟延、债的履行及转让等。
(2)物上请求权是物权的效用。物权作为一种法律上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于受到妨害时,物权人即有排除妨害的请求权。因此,物上请求权是物权的效用,它以恢复物权的支配状态为目的,在物权存续期间不断地发生。
(3)物上请求权附属于物权。这是物上请求权作为物权的效用的必然结果。物上请求权派生于物权,其命运与物权相同,即其发生、移转与消灭均从属于物权,不能与物权分离而单独存在。因而物上请求权不同于债权等请求权。至于让与物上请求权可以作为动产物权的交付方法,例如,第三人无权占有某项动产时,出让人转让所享有的返还请求权以代替现实交付,这是因为双方已经有了物权移转的合意,依此等方法而发生物权移转的效力,并非将物上请求权与物权分离而单独让与。
2.物上请求权的行使。物上请求权的行使,不必非得以诉讼的方式进行,也可以以意思表示的方式为之,即物权受到妨害后,物权人可以直接请求侵害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包括请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例如,甲的汽车发生故障,停在乙的门口,挡住乙的通道,甲有义务排除妨碍,乙有权直接请求甲排除妨碍。
物权人直接向侵害人提出物上请求权是一种自我保护措施,是物上请求权实现的有效途径。实践中,大部分妨害物权行使的行为,都是在侵害人应物权人的请求停止妨害行为,而使物权恢复完全的支配状态的情况下了结的。尤其是在情况紧急、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的情况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物权人直接采取一定的自我保护措施,有利于避免或者减轻自己财产遭受的损害。
物权人在其权利受到妨害时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其物权的存在或者采取其他的保护措施。实践中,一般都是物权人在直接向侵害人提出请求未得结果,仍不能实现和保护其权利时,才依法请求法院裁判,责令侵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同时就是对侵害人的民事制裁。
3.物上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物权人在其标的物受到损害时,如甲的汽车撞坏了乙的房屋时,物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损失。传统民法理论认为这是一种债权请求权,又称为损害赔偿请求权。这种请求权不是直接以物权的存在为前提,而是以物权受到侵害后产生的物权人与侵权人间的债权关系为前提的。
物上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可混为一炎。物上请求权旨在恢复物权人对其标的物的支配状态,从而使物权得以实现。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日的在于消除损害,它是在不能恢复物的原状时,以金钱作为赔偿,补偿物权人受到的财产损失。基于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必须是实际上受有损害,即标的物价值的减少或灭失,物上请求权则不以此为要件。
在物权因他人的违法行为受到妨害时,如果有标的物的实际损害,可以同时发生损害赔偿请求权,故物上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可以并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