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1.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在我国,诉讼时效仅适用于两类请求权:①债权请求权;②继承请求权(《继承法》第8条)。
法律基于不同的价值取向,对不同类型的权利规定了不同法定期间:①支配权作为权利人对客体的管领与支配,一般不直接涉及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即在支配权行使过程中,第三人只负担消极的不作为义务,因而支配权不可能成为诉讼时效的客体。②形成权仅凭权利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导致法律关系的变动,不需要对方当事人的配合,因而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不适用于诉讼时效。③抗辩权是阻碍请求权行使以维持现状的手段,也不可能受诉讼时效限制。④请求权须义务人给付才能实现,如请求权人长时间不行使权利,使法律关系陷于不稳定状态,诉讼时效就有督促请求权人及时行使权利的功能。
2.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1)《诉讼时效规定》规定的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债权请求权。根据《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的规定,下列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不是诉讼时效的客体:①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②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③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例1】甲公司经批准公开发行企业债券,乙在证券公司购买了甲公司20万元的债券,债券于 2009年1月到期。到了2012年3月,乙才想起此事,于是请求甲公司还本付息。①由于债券是公开发行的,乙对甲享有的请求还本付息的请求权(与在金融机构存款属于同一性质)不适用诉讼时效,不存在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问题。②所谓不适用,指既不适用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也不适用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例2】甲公司经批准定向发行企业债券,甲分别向乙、丙、丁三公司发行了1000万元的企业债券。债券于2009年1月到期。到了2012年3月,乙公司才想起此事,于是请求甲公司还本付息。①由于债券不是公开发行的,而是定向发行的,乙公司对甲公司请求还本付息的债券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②因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已经经过,甲公司可以行使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
【例3】甲、乙、丙、丁约定各出资100万元设立“大发公司”,约定须于2009年3月1日之前出资到位。至2013年3月,只有丁没有履行出资义务。 ①“大发公司”对丁享有的出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丁不得抗辩诉讼时效期间经过。 ②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甲、乙、丙对丁的出资义务负有连带责任,因此,“大发公司”请求甲、乙、丙对丁的出资义务负连带责任的请求权也不适用诉讼时效。 ③假设甲于2013年4月对丁的出资义务承担了连带责任,替丁出资100万元,此时,甲对丁享有追偿权,甲对丁的追偿权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自甲承担连带责任的次日起计算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2)根据“学理”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包括:①物权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②人格权请求权(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③纯粹的身份关系上的请求权(亲子认领请求权、夫妻同居请求权、解除收养关系请求权);④基于相邻关系而生的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其中有的是物权请求权,有的是基于占有的请求权);⑤占有保护请求权(包括占有回复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⑥未授权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