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运输合同
第二百九十三条 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一)客运合同
1.尽力救助义务。
2.客运合同,承运人承担高危作业的无过错责任(302条)
第三百零二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3.随身财物的过错责任(303条)
第三百零三条 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二)货运合同
1.货运合同,承运人有三项免责事由。
①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
②货物的毁损、灭失是由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造成的;
③货物的毁损、灭失是由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
2.货运合同,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货物损失与运输费用分担。
3.单式联运强调的是连带责任;多式联运强调的是确定责任主体和法律适用。
二、保管合同
第三百六十五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一)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
以标的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
(二)原则上是无偿合同
无偿保管人是轻过失免责。
第三百六十六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三)赔偿
贵重物品事先未声明,可按一般物品赔偿,不是必须按一般物品赔偿。
三、委托、行纪、居间合同
(一)委托合同
1.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其中,委托他人为自己处理事务的人称委托人,接受他人委托的人称受托人。
委托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委托合同是一方提供劳务的合同。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处理委托事务的行为。处理委托事务的行为既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但委托合同不适用于须当事人亲自履行的身份行为和需要利用他人特定技能完成的行为。
(2)委托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3)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4)委托合同是双务合同。
2.特殊委托合同
(1)隐名代理
1)第三人知道委托人时
①直接约束第三人和被代理人——与显名代理相同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②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对委托人不具有拘束力。
2)第三人不知道委托人时
①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②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2)共同委托
①概念
所谓共同委托是指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接受委托而处理同一事务的委托合同。
②共同受托人对于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3.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4.委托有转委托。
(二)行纪合同
行纪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以自己的名义为他方人从事贸易活动并将该贸易活动的利益移转给该他方,而他方支付约定报酬的合同。
行纪有介入权(形成权);
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行纪人独立承担责任。多卖钱归委托人;少花钱归委托人。
①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
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通过协商仍然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第四百二十一条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居间合同
居间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向另一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支付居间人从事居间活动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居间有报告居间与媒介居间;报酬与费用有所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