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份共有的概念与性质
1、概念
按份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标的物按照一定的份额分享所有权。
2、特征
(1)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体现在一定份额之上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的份额称为应有部分,这个应有部分是共有人对共有物所有权所享有的权利的比例,是确定按份共有人的利义务的依据。如果应有部分无法确定时,应推定各共有人的应有部分均等。
(2)按份共有人对其应有部分享有相当于所有权的权利。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享有权利,分担义务。共有人对其应有部分,享有相当于所有权的权利。所以,按份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予以转让,除非法律或者共有有所限制。在按份共有人死亡时,其继承人也有权继承其应有部分。
(3)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即按照份额对共有物的全部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3、按份共有与其份额的法律推定
(1)按份共有的推定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03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2)对按份共有份额的推定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04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二、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
1、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
(1)各共有人依其份额对共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这种权利的行使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2)由共有人对占有、使用、收益的方法进行协商,并按协商一致的方法处理。在意见不一致时,按照拥有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意见办理,但不得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
2、共有物的处分
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处分包括两种:一是对应有部分的处分,二是对整个共有物的处分。
(1)对应有部分的处分
A.按份共有人有权自由处分其份额
按份共有人有权对自己所有的份额转让、设定担保、以及抛弃其份额等处分行为。
【重点法条】:《担保法解释》第54条: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
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B.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a、在共有人转让其份额时(这里的转让应做广义上的解释,即包括出卖、也包括互换等其他有偿移转标的物之所有权的情形,但是不应当包括赠与等无偿转让),在同等的情况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于非共有人购买的权利。
b、在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和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即按份共有人>承租人)
c、民法其他优先购买权的问题:按份共有人、原共同共有人、房屋承租人、典权人
即〖共有人>典权人>承租人(次承租人)>转租人〗
(2)对共有物整体之处分和重大修缮
A.按份共有人的处分权还包括对共有物的处分,由于这种处分及于共有物的全部不同于共有人对自己应有部分的处分,涉及全体共有人的利益,因此,不得单独对标的物进行转让、抵押等处分行为。
B.作为对标的物的处分包括将标的物毁损灭失的事实处分,也包括在转让标的物、在整个标的物上设定地上权、地役权、典权等用益物权以及将整个标的物进行抵押、出质等设定担保物权的情形。
C.【重点法条】:《物权法》第97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注意:若未取得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同意的,其处分行为若为法律行为则构成无权处分其效力为待定,但是若共有物作为动产,第三人构成善意取得的除外。若为事实行为则构成侵权行为,应当对其他共有人承担侵权责任。
3、共有物的管理及费用负担
(1)共有物的管理
A.保存行为:共有人皆可行使
B.改良行为:2/3份额以上的共有人同意 2003-3-1,
(2)共有物的管理费用负担
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
4、共有人之间的物上请求权
按份共有人的应有份额除了受其他共有人的份额的限制外,其余的都与所有权相同。因此,共有人之间应相互尊重他人应有份额。如果其他共有人否认共有人的应有份额时,则共有人可以以该共有人为被告,提起确认其应有份额的诉讼。如果其他共有人妨害共有权行使的时候,共有人也可以行使物上请求权。
三、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
1、共有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对于第三人所产生的债权,各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2、共有人对于第三人的义务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对于第三人所负担的债务,各共有人负有连带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3、按份共有人在内部关系上应当按照共有份额分享债权和分担债务,一人承担了连带责任以后可以对于其他共有人按照份额进行追偿。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02条: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四、共有物的分割
在按份共有的情形下若共有人没有不得分割的约定时,各按份共有人之间由于没有共同关系存在因此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在各共有人有不得分割的约定时,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在共有物的分割方式有如下三种:
1、实物分割:对于可分物可以采取实物分割的方式。如粮食、布匹等。
2、变价分割:如果共有物是不可分物的,而且各共有人都不愿意接受共有物时,可以将共有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由各共有人分别取得价金。
3、作价补偿:对于不可分物共有人中的一人愿意取得共有物的,可以由该共有人取得该共有物。对于共有物的价值超出其应得份额的部分,取得共有物的共有人应对其他共有人作价补偿。
△注意: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互负瑕疵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