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受取得
——依赖原权利人的意思(主要依据法律行为)
(一)基于合同
转移所有权的合同:买卖、互易、赠与、借款、供用水电气
动产:合同+交付=所有权
不动产:合同+登记=所有权
(二)继承
一般认为也属于继受取得
二、原始取得
——不依赖任何人的意思(依据事实行为或是事件,不可能有法律行为)
(一)劳动生产、孳息——第一个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因此不依赖任何人的意思
(二)公法方式——征收、征用、税收、罚款、没收、国有化
(三)私法方式:
1、先占:
①对象:能够先占的只能是无主物中的一种,即抛弃物。
其他绝大部分的无主物归国家所有(如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
②标的: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适用;尸体、国家所有资源、他人独占性资源也不适用)
③先占人必须在事实上占有该物,且在主观上有取得该物所有权的意思;
④先占是瞬间行为,一经成立,即取得所有权;
⑤先占是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件;
2、拾得:发现+占有
遗失物:是指非基于所有人意志而暂时的丧失占有(动产,不动产不适用);
遗失物的规则同样适用于:失散的饲养动物、漂流物
(1)拾得人义务:
①一般要“物归失主”,找不到失主的交给国家机关,公告6个月后无人认领归国家。
②拾得人或保管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物毁损灭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2)拾得人权利:
①无权取得报酬(有悬赏广告除外),但因返还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失主偿还(法定之债)
②有权请求所有人支付为保管拾得物的而产生的费用(属于无因管理的费用)
③领取人拒不支付费用的,拾得人、保管部门可以行使留置权。
(3)拾得人拒不归还而自行使用收益的——属于不当得利
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返还所有人。同时拾得人丧失了费用偿还请求权与报酬请求权。
注意:拾得人拒不归还而加以处分的:第三人不适用善意取得
无偿转让——权利人可以主张向其追回。
有偿转让:
①权利人可向受让人追回遗失物
注意:受让人通过拍卖、向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得情形下,权利人追回时应当向受让人支付所付的费用。除此之外的情形下,都无须支付受让人费用就可追回。受让人只能向无处分权人(拾得人)主张费用返还请求权。
②直接要求无权处分人赔偿侵权损失或者是返还不当得利(不得再要求返还标的物)
除斥期间:权利人有权向受让人追回遗失物,期限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
3、发现:适用拾得遗失物规则(一般国家的取得。)
①对象:隐藏物(隐藏在动产中)埋藏物(隐藏在不动产中,但人类遗骸、文物不算)
②发现人不能取得所有权,如果能证明某人所有的,则归所有人或继承人,所有人不明的归国家,发现人无权取得报酬。若是归国有的,接受单位给予上缴人表扬或物质奖励。
4、添附:一般归价值大的物主所有,价值相当时共同共有
添附是指:甲乙两人各有一个物,可能基于自然事件、社会事件、甲乙中某人的事实行为或第三人的事实行为,两个物结合为一个新物。
附合:动产和动产附合——可以区分主从的,主物人所有;不可区分主从的,共同共有
动产和不动产附合——不动产物主所有
不动产和不动产附合——价值悬殊的,原不动产所有人;价值相当的,共同共有
混合:混合的两个物只能是动产,且不易分辨或是虽能分辨但成本太高的特殊动产
――可以区分主从的,主物人所有;不可区分主从的,共同共有
加工:是指对原材料的增值行为
——原则上归原材料的所有人
——如果加工的增值远远大于原材料价值,也可以归加工人所有。
无论附合、混合还是加工,取得新物所有权的人都要给与对方补偿。(强迫得利的除外)
恶意添附的处理:《民通意见》86——协商不成的,可要求拆除或赔偿
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5、善意取得制度
【重点法条】:
《物权法》106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1)善意取得的要件
①动产和不动产
注意:动产必须是委托占有物——自愿(基于合同、共有关系而丧失占有)
遗失物、盗窃物——占有脱离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货币、记名有价证券占有即所有(不适用善意取得)
无记名有价证券适用善意取得
②转让人实施无权处分行为
③受让财产时第三人为善意
注意:善意仅指不知情,事后知情不影响;推定为善意,由主张非善意方举证
④基于有偿法律行为而受让(继承、赠与、法人合并的不适用)
⑤第三人取得动产占有或者变更不动产登记(占有改定的不适用)
(2)善意取得的后果
①所有权人vs处分人——违约、侵权、不当得利竞合
②所有权人vs取得人——物权排他性,原始取得——终局性
(取得终局性:即使受让人再将标的物无偿、恶意转让的,该他人也可以取得所有权)
③取得人vs处分人——合同有效,支付价金
除所有权外,其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均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