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的特征
(一)非人格性:例外(尸体、捐献的器官、假牙)
(二)有体物:例外(无形的自然能量,电、热、光波、有线电视讯号等)
(三)可支配性
(四)独立性:
例外:
1、一个物上成立多个物权——建筑物区分所有
2、多个物上成立一个物权——财团抵押
二、物的分类
(1)动产和不动产——土地及其定着物为不动产,其余为动产
①不动产的处分、抵押效力及于尚未出产分离物,反之则不然
②房屋的物权变动及于所占范围内的土地
③质押、留置——只能设于动产;用益物权——只能设于不动产
(2)原物、孳息:
①按产生原因不同分为天然孳息(出产的果实、产的幼崽、定期挤的奶、定期剪下的毛)法定孳息(租金、利息、股息、彩票的奖金)
②原物和孳息是相互独立的物。所以如果孳息还没有和原物分离,那么只是原物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孳息。并且孳息是针对原物所说,不能在没有原物的场合单独称为孳息。
如果没有法律特别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原物的效力及于孳息;
③孳息的归属:
《物权法》116条: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天然孳息——用益物权人→所有权人
法定孳息——约定→交易习惯
◆ 收益和孳息的区别:收益是孳息的上位概念,收益包括孳息,但不限于孳息―――孳息是不需要人付出额外劳动的;
(3)主物、从物:
①主物与从物是指两个特定物的关系——必须是互相独立的物
②主物与从物在使用价值上有主从关系
――A物脱离B物仍然有本来的使用价值的就是主物
――B物脱离A物失去了本来的使用价值的就是从物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如果没有法律的特别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原则上主物的效力及于从物;――例外情况下,如果从物和主物没有一起交付,那么主物的效力不及于从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