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所有权。(不可流通)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可流通)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此种情形是为了公共利益而设。但是需要注意《担保法解释》第五十三条规定: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抵押是处分行为,此种情形是由于处分权之欠缺)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此种情形所有人丧失了处分权)
6.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担保法解释》第48条)
7.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但农作物抵押有效。(《担保法解释》第5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