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构成要件有三:
①加工的标的物须为动产(加工不动产则不属之)
②加工的标的物须为他人所有。
③须因加工而制成了新物或使原物的价值发生了较大或巨额的增加。
(2)物权效果:
①原则上,原则上加工物的所有权归原材料的所有人。
②如果因所增加的价值明显超过了原材料的价值,加工物的所有权归加工人,但加工人具有恶意的除外。
③前述规则不适用于加工承揽合同(因为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双方已经约定的所有权的归属)
【特别提示】依照前述添附(附合、混合、加工)规则,使添附物所有权归一人独有或者数人共有(所有权的单一化),具有强制性质,当事人不得任意变更。但究竟由谁取得所有权或是否共有,属于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可以约定添附物所有权的归属。例如:甲擅取乙的油漆油漆自己的汽车。乙对其油漆的所有权因附合而消灭,此点具有强制性,甲、乙即使作出相反的约定,该约定也不能阻止乙之油漆所有权的消灭。但是,添附物(油漆后的汽车)的所有权归属,允许甲、乙约定(比如约定归乙所有,亦无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