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交付,指事实管领力的移转,即双方在约定的地点,基于合意移转直接占有,使受让人取得直接占有,让与人放弃全部占有地位。直接占有是否终局性移转,须依一般社会观念(交易观念)定之。
《合同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须注意:《合同法》第141条第二款第(一)项是出题人顶爱考的一种现实交付:货交第一承运人即完成现实交付。但有三个条件:①动产买卖合同;②没有约定交付地点;③货物需要运输。重要的附带说明:在动产买卖合同中:①若约定了交付地点,就应在约定的地点完成交付,否则就不是交付了;②若没有约定交付地点,但货物又不需要运输,交付的地点是出卖人所在地(就不是第一承运人)这里要求掌握得十分精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