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表见代理的含义、效力及类似制度
经销和代销不能构成表见代理。经销根本不是代理;代销是行纪合同。
与表见代理类似的制度是表见代表。表见家族中,还有动产善意取得(表见所有权)表见制度反映了民法的一个价值追求:交易安全。
《合同法解释(二)》第13条:“被代理人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承担有效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合同法》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二)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区别
1.无权代理人没有代理权的外观;表见代理人有代理权的外观。
2.无权代理的善意相对人是有过失的相对人;表见代理的善意相对人是善意且无重大过失的相对人。
3.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为有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