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①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②要约必须是向特定的对方当事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③要约必须具备合同成立的必要条款,即要约必须是对方已经同意即可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④要约必须是表明一经对方同意即可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即要约必须是将最终决定合同成立的权利交给对方的意思表示。
提示: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给了受要约人一个承诺权(意定形成权);要约邀请没有给受邀请人以承诺权。
(1)法律有规定的,直接依据法律规定来认定:
价目表的寄送、拍卖广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属于要约邀请。例外:
①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视为要约。例如在广告中表明有效期或者标明“款到即发货”字样的,就是要约。
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
(2)法律没有规定的,审查该意思表示是否完全符合要约的要件,凡是不符合要约的要件但又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即为要约邀请。具体为:
①是否具备合同成立的全部必备条款,若具备则为要约,若不全具备则为要约邀请。
②表意人是否表明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如表明对方同意即成立合同的为要约,反之为要约邀请。
③是否向特定之当事人作出,若向不特定多数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则为要约邀请。但有例外,构成要约的商业广告及悬赏广告两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