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念
(1)有偿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必须向对方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2)无偿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不必向对方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划分,与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划分,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一般来说,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但单务合同却并非皆为无偿合同。有些单务合同是无偿的,如赠与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而有些单务合同却是有偿合同,如约定利息的消费借贷合同(消费借贷合同为实践合同,出借人交付借款时合同才成立,此时仅借款人负担还本付息的义务,出借人不负担任何义务,因此消费借贷合同为单务合同;约定了利息的消费借贷合同,借款人享有合同权益支付了代价,为有偿合同)
2.分类的意义
这一分类在司法考试中的意义最为重大,举其要者:
①确定合同的性质。买卖、互易、租赁只能是有偿合同;赠与、借用、保证、质押、抵押只能是无偿合同;委托、保管、消费借贷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②义务人的注意义务不同,责任不同。例如,根据《合同法》第374、406条的规定,保管合同、委托合同如果为无偿合同的,保管人、受托人的注意义务较低,仅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相反,如果保管合同、委托合同为有偿合同,则保管人、受托人对自己的一般过失给对方造成的损害亦需承担责任。《合同法》第189、191条的规定也体现了这一精神。
③对缔约当事人行为能力的要求不同。订立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原则上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非经法定代理人同意,不能订立超出其行为能力范围的有偿合同;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甚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订立纯获利益的无偿合同。
④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意义不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其对象仅限于债务人无偿处分或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而对债务人以合理价格有偿处分财产的行为不能作为债权人撤销权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