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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卷三合同法复习:合法转租

2015-11-20 17:00 来源:独角兽网校 点击:次 【字号:

  1.合同的相对性

  (2004-3-59)冯某与张某口头约定将一处门面房租给张某,租期2年,租金每月1000元。合同履行1年后,张某向冯某提出能否转租给翁某,冯表示同意。张某遂与翁某达成租期1年、月租金1200元的口头。翁某接手后,擅自拆除了门面房隔墙,冯某得知后欲收回房屋。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A.冯某与张某间的租赁合同为不定期租赁

  B.张某将房屋转租后,冯某有权按每月1200元向张某收取租金

  C.冯某有权要求张某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D.冯某有权要求翁某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AC

  2. 出租人同意转租的推定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6条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推定为同意转租。该转租合同有效。出租人不得以此主张转租合同无效或者主张解除租赁合同。

  3. 次承租人的代位清偿请求权(《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7条)

  【例一】甲将房屋出租乙,租期5年,后乙经甲同意,将房屋转租给丙,租期4年。第二年,乙因故不能按期支付到期租金,甲多次催告无果。①乙的母亲提出代乙支付租金,如果乙不表示反对,甲也接受,乙的母亲之代位清偿有效。②乙的母亲提出代乙支付租金,如果乙表示反对,甲也因乙反对而拒绝,乙的母亲就不能替儿子还债。这是意思自治的要求,在法律依据上,乙不能支付到期债务与乙的母亲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只有感情上的利害关系。③如果,丙提出替乙支付到期租金,则乙不得反对(反对也没有用),甲不得拒绝(甲拒绝的,丙可以提存),因为乙不支付到期租金,甲享有解除权,甲解除甲、乙的租赁合同后,丙相对于甲成为无权占有人,甲可以对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可见,乙不支付到期租金与丙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所以,法律赋予丙代位清偿请求权(清偿之中包含了权利)。

  【例二】甲为了担保自己的债务将自己的一套房屋抵押给乙,后甲未经乙的同意,欲将该房屋出售给丙。乙知道后表示反对,丙提出替甲清偿全部债务。①丙属于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人,享有代位清偿请求权,甲不得拒绝。②甲拒绝的,丙可以通过提存消灭乙对甲的债务。③这是《物权法》第191条第二款后半段规定的另一个代位清偿请求权。

  4. 超期的合法转租(《城镇租赁合同解释》第15条)

  【例三】甲将房屋出租给乙,租期一年,合同约定乙有权转租,但对转租期限没有明确。乙随即将房屋转租给丙,租赁为三年。乙、丙间转租合同的效力如下:①仅在一年内有效,剩余两年的转租合同无效。②乙在一审言辞辩论终结前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转租合同全部有效。③甲事后追认的,转租合同全部有效。④甲、乙将原租赁合同的期限延长至三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全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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