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①受自身性质的限制,不能享有专属于自然人的权利,如法人不能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不得主张精神损害赔偿。②受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制。如非金融机构不得向其他企业借款。③受章程或目的范围的限制。(a)机关法人超越目的范围所从事的民事行为均属无效。(b)《合同法解释(一)》第10条规定:企业法人超越经营范围从事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民事活动时,其法律行为无效。
2.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产生与消灭:①法人自依法成立时,其民事权利能力产生。②法人被依法终止时,其民事权利能力消灭。③清算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并未消灭,而是受到严格限制,其民事权利能力仅限于从事清算范围内的民事活动动。
3.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点:①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一起发生和消灭。②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法人机关予以实现。
4.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产生和消灭:①法人自依法成立时,其民事行为能力产生。②法人被依法终止时,其民事行为能力消灭。
5.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记住三个法条:①《民通意见》第58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②《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③《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真题研习】关于企业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06年试卷三第3题)
A.仅对其合法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B.仅对其符合法人章程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C.仅对其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D.仅对其符合法人登记经营范围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答案】C
【概念辨析】 【名义说】VS【执行职务说】在什么条件下,法人应当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工作人员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这一问题,现行立法同时体现了三种学说:① “经营活动说”。《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② “名义说”。《民通意见》第58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③“执行工作任务说”。《民法通则》第121条、《侵权责任法》第34条均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中致人损害的,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在司法考试中这样处理:①考侵权责任时,以《侵权责任法》第34条为标准(执行职务说)②其他场合,以《民通意见》第58条为准(名义说)
【真题研习】关于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自然人和法人都享有人格权(2008年延考题试卷三第2题)
B.自然人和法人人格权受侵害时都可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C.自然人与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相同
D.各类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相同
【答案】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