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无效合同的概念(★★)
无效合同,指合同虽已成立,但因具有无效事由,不能依照当事人的合意发生效力,而是依照法律规定产生相应法律效果的合同。①无效合同,自始、当然、确定无效。(a)自始无效,指合同自成立时,即不发生当事人所意欲的效力。(b)当然无效,指无效的合同无须任何人主张,当然不发生效力。(c)确定无效,无效合同“尤如死胎”,纵经当事人承认,亦不能使其发生效力。②无效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已经履行的,返还原物或者折价补偿(因为:物权变动不能发生或者合法债权不能产生。返还请求权的类型:返还原物请求权(《物权法》第34条)或者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③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二)《合同法》第52条的理解(★★★)
1.因欺诈、胁迫订立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国家利益,指国家的经济利益、政治利益、安全利益、军事利益。国有企业的利益不等于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这一知识点,喜欢与下列两个知识点结合在一起出题:①债权人撤销权(《合同法》第74条)(见【例1】)②房地产开发商一房数卖(见【例2】)此外,笔者还想提醒大家:如果不是考这两个知识点,就不要想到恶意串通的问题,以免给自己找麻烦。比如,考汽车的一车二卖时,就不要考虑第二个汽车买卖合同是否属于恶意串通。
【例1】乙欠甲30万元,此后,乙将自己的全部财产(价值100万元)以5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知情”的丙。①乙、丙的买卖合同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甲)的利益的合同,无效。题目中的“知情”在司法考试中就等于“恶意串通”(挺将就的!)②因符合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故甲有权起诉撤销乙、丙的买卖合同。③这里甲的撤销与乙、丙的买卖合同无效可以并存,不矛盾(“无效法律行为的撤销”理论)
【例2】房地产开发商甲将一套房屋出卖给乙,交付了房屋,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此后,甲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不知情”的丙,给丙办理过户登记。①由于丙“不知情”,故甲、丙的买卖合同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有效,丙取得房屋所有权。②若丙前面的修辞语是“知情的”,在甲、丙的买卖合同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乙)的利益的合同,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0条以及《合同法》第52条第(二)项,无效。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a)掩盖行为属于双方虚假行为,无效。(b)被掩盖的行为,属于隐藏行为,因包含违法性,亦无效。例如:企业之间订立联营合同,目的在于非法拆借资金;订立合建房屋合同,目的在于非法转让“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公共利益”,指任何不特定第三人的利益。若仅损害“特定多数人利益”,则不属于公共利益。包括合同内容严重损害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道德两个方面:
(1)损害公共秩序。例如:订立进口洋垃圾的合同;以从事犯罪或帮助犯罪为内容的合同;旨在规避纳税的合同等;意图影响选举结果的赠与合同。
(2)合同内容严重违反公共道德。举其要者:①违反性道德。例如,为了“维持”婚外同居关系而订立的赠与合同;借腹生子合同(代孕母合同);换妻合同。②贬损人格尊严或限制人身自由、婚姻自由。前者如,雇佣合同中包含汇报工作必须向领导下跪的条款(下跪条款部分无效);雇佣合同中规定雇员离开工作场地必须接受搜身的条款。后者如,包含雇员结婚后不得生育的雇佣合同;约定甲帮乙的父亲还清债务后,乙必须嫁给甲的合同;限制职业选择自由的合同。③危害婚姻家庭关系。例如,约定断绝亲子关系的合同;夫妻关于禁止女子随母姓的合同。④违反劳动者保护。例如,约定工伤概不负责的“生死条款”;女职员一经结婚视为自动离职的所谓“单身条款”。⑤违反公平竞争。例如,约定串通投标或者围标的合同;分割市场、封锁市场的;限制销售价格、限制对方进货渠道的。⑥政府特许之外的射幸合同。例如赌博合同、私设六合彩、巨奖销售的合同。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①违反的必须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违反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不算。②违反的必须是强制性规定。违反任意性规定的,不算。③违反的必须是强制性规定中的效力规范。如果是取缔规范,合同并不因此无效(《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
效力规范以外的强制性规范均属取缔性规范。效力规范包括两类: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违反其规定将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的,该规范属于效力规范(如:《专利法》第10条规定,转让专利权须经批准,未批准的,转让合同无效。又如:《商标法》亦规定,转让注册商标权须经批准,未批准的,转让合同无效)②法律、法规虽未明确规定违其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但违反该规定后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该规范也属于效力规范。
【真题研习】下列哪些情形属于无效合同?(2012年试卷三第52题)
A.甲医院以国产假肢冒充进口假肢,高价卖给乙
B.甲乙双方为了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时避税,将实际成交价为100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价格写为60万元
C.有妇之夫甲委托未婚女乙代孕,约定事成后甲补偿乙50万元
D.甲父患癌症急需用钱,乙趁机以低价收购甲收藏的1幅名画,甲无奈与乙签订了买卖合同
【答案】BC
(三)《合同法》第53条的理解(★★★)
《合同法》第53条规定,下列两类免责条款无效:①免除给对方造成人身伤害的责任的;②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害的责任的。须注意:无论这两种免责条款采用的是格式条款还是个别协商条款,也无论其免除的是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均属无效。
【真题研习】飞跃公司开发某杀毒软件,在安装程序中作了“本软件可能存在风险,继续安装视为同意自己承担一切风险”的声明。黄某购买正版软件,安装时同意了该声明。该软件误将操作系统视为病毒而删除,导致黄某电脑瘫痪并丢失其所有的文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试卷三第19题)
A.因黄某同意飞跃公司的免责声明,可免除飞跃公司的赔偿责任
B.黄某有权要求飞跃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C.黄某有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获得双倍赔偿
D.黄某可同时提起侵权之诉和违约之诉
【答案】B
(四)《合同法》第56条的理解(★★★)
《合同法》第56条:合同部分无效。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部分无效的构成要件是:①无效部分与有效部分是一个整体,属于一个合同的内容。②合同的一部分具有无效事由。③无效部分具有可分性。所谓可分性,指将无效部分去除,剩余的部分还能成其为一个合同,且与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初衷不相违背。如果除去无效部分,从订立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衡量,剩余的部分对于当事人而言已无意义或已不公平合理,则应认定合同全部无效。换言之,无效部分不能是合同的必要条款。
【真题研习】甲被乙打成重伤,支付医药费5万元。甲与乙达成如下:“乙向甲赔偿医药费5万元,甲不得告发乙”。甲获得5万元赔偿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乙被判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试卷三第2题)
A.甲、乙之间的有效 B.因甲乘人之危,乙有权撤销该
C.甲、乙之间的无效 D.乙无权要求甲返还该5万元赔偿费
【答案】D
(五)《合同法》第50条与《合同法解释(一)》第10条的理解(★★)
1.因表见代表订立的合同。《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据此,因表见代表订立的合同,原则有效。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的,效力待定(或者无效)
2.企业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合同法解释(一)》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据此,企业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原则有效。但超越范围订立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