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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卷三民法总论复习:具体人格权

2015-11-23 15:34 来源:独角兽网校 点击:次 【字号:

  1、生命权

  生命权是法律赋予自然人的以生命维持和生命安全为内容的权利。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将生命权视作一项独立的权利。法律上的生命是人赖以存在的前提,也是公民行使其他一切民事权利的基础。

  2、身体权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对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依法享有的权利。与生命权不同,身体权主要以保护人的肢体、器官、组织的完整性为目标。同时公民的身体权又与其生命权、健康权密切相关。

  3、健康权

  健康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保持其自身及其器官以至身体整体的功能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身心健康是公民生存和进行正常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也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所应享受的基本利益。无论对公民器质健康、生理健康或者是心理健康的侵害均构成侵害公民的健康权。

  4、姓名权与名称权

  (1)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A.姓名决定权。

  B.姓名使用权。

  C.姓名变更权。

  (2)名称权则是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社会组织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其名称,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A.命名权。

  B.使用权。

  C.变更权。

  D.转让权。

  (3)姓名与名称是自然人、法人用以确定、表明自己身份,彼此间相互区别的符号,是使自然人或法人特定化的标志,也是社会个体体现个性,人格独立的标志。

  (4)侵犯他人姓名、名称权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A.干涉。

  B.盗用。

  C.假冒。

  5、名誉权

  (1)概念

  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人格尊严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2)名誉权主要包括公民名誉权和法人名誉权两种。

  A.公民的名誉权通常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a、任何新闻报道、书刊进行真人真事的报道都不得与事实不符,影响公民原有的社会评价;

  b、公民的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无权向社会公开或传播;

  c、任何人都不得以侮辱、诽谤的方法,损害他人名誉;

  d、任何人不得捏造事实,陷害他人,损害其名誉。

  B.法人的名誉权虽其本身无直接经济内容,但往往对法人活动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重大影响。

  (3)侵害公民、法人名誉权的行为主要有:

  A.以侮辱方式侵犯他人名誉。

  即以口头、书面或暴力方式,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贬损他人人格。

  B.以诽谤方式侵犯他人名誉。

  即以隐瞒真相、捏造事实并加以传播的方式诋毁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尊严。

  6、肖像权

  (1)概念

  肖像权是指公民通过各种形式在客观上再现自己形象而享有的专有权。

  (2)内容

  A.形象再现权,即公民享有通过造型艺术或其他形式来再现自己形象的专有权,通常表现为肖像的决定权和实施权。

  B.肖像使用权,即公民有权决定是否允许将其肖像进行展出、传播、复制、用作商标或进行广告宣传。

  (3)对公民肖像权的侵犯需具备两个构成要件:

  A.使用公民肖像未经其同意。

  B.以营利为目的进行使用。

  △为了职务上的目的或公共利益而依法制作、使用他人肖像的,则无须通过本人同意,如通缉逃犯,张贴寻人启事等。

  7、隐私权

  (1)概念

  隐私权又称个人生活秘密权,是指公民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

  (2)公民的隐私权包括通信秘密权与个人生活秘密权。

  A.通信秘密权是指公民对其在信件、电报、电话中的内容享有保密权,未经允许不得非法公开。

  B.个人生活秘密权是指公民对其财产状况、生活经历、个人资料等私人信息享有的禁止他人非法利用的权利。

  8、荣誉权

  (1)概念

  荣誉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的权利。

  (2)荣誉权与名誉权区别:

  A.二者的范围不同:特定的人/每个人

  B.取得的方式不同:特定程序/无须任何手续

  C.客体内容不同:是否有突出贡献

  D.消灭的要求不同:能否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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