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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卷三民法总论复习: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2015-11-25 18:25 来源:独角兽网校 点击:次 【字号:

  1、依法成立

  (1)有成立法人的法律规范。

  如果法人没有据之成立的法律规范,除以政府特许成立外,不得设立。

  (2)符合设立法人的法定程序。

  A.准则主义,亦称登记主义,是法律规定法人成立的各项条件,设立行为只要符合这些条件并经主管机关形式审查后即予登记成立的制度。

  B.核准主义,亦称行政许可主义,是指法人必须依法律的规定并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设立原则。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1)拥有独立财产,是法人参加民事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故法人成立必须有财产或经费。

  (2)这里的财产,是对企业法人的要求,经费是对非企业法人的要求,经费一般以货币形态表现,在本质上仍属于财产。

  (3)至于法人成立时,以多少数额的财产或经费算是“必要”,通常由制定法规定。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1)名称。

  A.名称是表示法人特征的文字符号。

  B.法人的名称是法人参与民事活动的表征,犹如自然人的姓名,受法律保护。

  C.法人名称的命名,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例如机关法人起名称通常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企业法人的名称就必须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

  D.企业法人的名称要素中有字号的,经登记后可享有字号(又称商号)权,例如杭州市楼外楼饮食有限公司中的“楼外楼”,就属于该企业的字号。

  E.字号与企业名称并不是一回事,企业名称属于登记事项,是法人设立人的义务,字号属于字号权的客体,受工业产权法保护。

  (2)组织机构。

  A.法人要独立参与民事活动,就必须有行为的实施者,这一实施者就是法人的机关,属于“人造器官”。

  B.法人机构既可由自然人一人担任,例如法人代表;也可由自然人集体组成,例如董事会。

  (3)场所。民法通则第39条

  A.场所是法人的所在空间位置,包括法人办事机构的所在地和法人活动场所所在地。

  B.由于法人的活动设施属财产的范围,故这里的场所专指法人的住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民事责任就是对于民事义务的清偿责任。

  (2)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不仅享有权利,而且还要负担义务。

  (3)所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就是法人要以自己的财产清偿所负债务,而不是以设立人或其成员的财产去承担这份责任。

  (4)成立一个团体要不要让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由设立人的意思决定的,如一个公司设立下属企业时,要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就可以设立子公司,反之则可设立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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