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与同村韩女依法登记结婚,双方没有就财产作出任何的约定。2012年1月,蒋某因公致残,单位给了他医疗费、残疾人补助费等20万元人民币。不久,其配偶韩女提出离婚。经查,双方居住的房屋是韩女婚前的房屋,且一直登记在韩女名下。婚后韩女以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其母亲的遗产5万元。婚后蒋某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收益4万元。如果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依法应确定哪些财产属于蒋某或韩女一方的个人财产?( )
A.20万元属于蒋某的个人财产B.5万元属于韩女的个人财产C.房屋属于韩女的个人财产D.4万元的收益属于蒋某的个人财产【正确答案】A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夫妻财产关系。
选项A.C正确。《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因此选项A中蒋某因公致残的相应费用属于个人财产,当选;选项C中房屋为婚前财产,属于韩女个人财产。
选项B.D错误。《婚姻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解释二》第11条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据此可知,韩女继承的5万元和蒋某投资的收益4万元应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