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分类

您所在的位置:主页 > 法考 > 复习指导 > 司法考试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 > 【民法】 > 正文

2016年司法考试卷三民法总论复习: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2015-12-05 18:01 来源:独角兽网校 点击:次 【字号:

  《物权法》

  第二十八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需注意:《物权法》第28条规定的生效法律文书仅限于形成判决,不包括给付判决。也就是说,当事人行使形成权所产生的判决生效时,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无须登记或交付);但是,当事人行使请求权所产生的判决生效时,不能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仍须登记或交付)原因在于:形成权的作用在于依照形成权人单方的意思表示直接引起权利变动;而请求权的实现具有间接性,须依赖相对人依照请求完成一定的行为,请求权才能实现。

  在司法考试中,属于《物权法》第28条的形成判决主要包括:①行使离婚请求权所形成的分割财产的生效判决;②行使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所形成的生效判决;③行使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所产生的生效判决。④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所形成的生效判决(虽然从权利的分类上看,债权人撤销权不属于形成权。但债权人撤销权属于综合性的权利,即包括形成权能,又包括请求权能)

  【例1】甲遭乙胁迫将一辆汽车出售给乙,汽车交付半年后,甲起诉撤销该买卖合同,二审法院于2012年7月1日判决撤销甲、乙间的买卖合同。①甲的撤销权属于形成权,该生效判决为形成判决,法院判决生效时,乙对汽车的所有权消灭,甲取得汽车的所有权。②这是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交付不是物权变动的要件。

  【例2】甲将一辆汽车出卖给乙,约定的交付日期为2010年3月1日。由于甲迟迟不交付汽车,乙诉至法院请求乙交付汽车并移转汽车所有权, 2012年7月1日乙获得生效的胜诉判决。①该生效判决为给付判决,所以2012年7月1日判决生效时,乙还不能取得汽车的所有权。②需待甲依照生效判决履行完毕汽车的交付义务时,乙才取得汽车所有权。

  《物权法》

  第二十九条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这两个条文也是司法考试的重中之重。(1)《物权法》第30条应当这样理解:①合法建造房屋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房屋封顶之时,无论门窗是否安装)时,建造人取得房屋所有权,无须登记(初始登记)更准确一点说,应当是每一层封顶时,建造人就取得这一层的所有权(因为楼房中的每一间房屋都具有经济上与法律上的独立性,可以成为所有权的客体)②拆除房屋的,将每一层的屋顶掀开时,该层的房屋所有权就消灭了,无须登记(注销登记)(2)《物权法》第29条应这样理解:①法定继承属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而遗嘱继承与遗赠则属于基于单方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但是,《物权法》不作区别对待,对其物权变动作相同处理。即被继承人死亡时,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即取得遗产的上的所有权或他物权(不动产无须登记;动产无须交付)②若有两个以上的法定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后到遗产分割前这段时间内,法定继承人对遗产形成共同共有。③在司法考试中,《物权法》第29条与《继承法》第33条关系十分紧密,应一体把握。

  【例3】甲去世后,甲的三个儿子(甲再无其他亲人)乙、丙、丁忙于给甲办理丧事期间,甲生前养的一条狗将行人戊咬伤。问:戊遭受的损害应由谁承担?①甲死亡时,甲养的狗(动产)的所有权由继承人取得(无须交付),遗产分割前,乙、丙、丁对该狗共同共有。②根据《物权法》第102条的规定,因共有物致人损害构成侵权的,共有人应承担连带责任。③所以,乙、丙、丁应对戊遭受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物权法》

  第三十一条 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物权法》第31条也是不知疲倦的考点。其含义是:①依照《物权法》第28条、第29条和第30条取得不动产所有权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如抵押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无须登记,即可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②但是,未经宣示登记(如移转登记、初始登记),该不动产所有权或他物权是不完整的权利,欠缺处分权,权利人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但处分合同的效力不因此受影响。③简而言之就是:未经登记不得处分,处分的不发生物权效力。④处分指旨在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如出卖、抵押、赠与。不包括出租。未经宣示登记订立的租赁合同是有效的。

  【例4】甲与妻子婚后购买一套房屋,登记在妻子名下。后甲妻起诉离婚,法院于4月1日作出生效判决,判决准予离婚,该房屋的所有权归甲。4月3日,在将该房屋登记到自己名下之前,甲即将该房屋出卖给乙。①离婚判决是形成判决,判决生效时,无须登记,甲即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甲与甲妻对该房屋的共同权消灭。②在将该房屋登记到自己名下之前,甲虽是所有权人,但欠缺处分权。甲将房屋出卖给乙的行为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③甲、乙的买卖合同有效,但乙不能取得A房屋的所有权。④正确的操作流程是,先注销甲妻的登记,再登记到甲名下,然后给乙办理过户登记(《房屋登记办法》)
每日获悉司考成功经验、考前考点预测、课程更新进度,帮你不走弯路过法考! 2023年法考辅导方案>>
分享到:
0
法考辅导优惠套餐
班次名称班次介绍优惠价
客观题精英班 含入门导学、基础精讲、考题点评、冲刺特训四阶段录播课,所有高清课程配有同步字幕,邮寄2023年四宝书籍资料。限量赠送新大纲解读直播。
授课内容中涉及法考重点、难点、必考点等内容,帮您从多个维度上逐一破解法考困局!
¥1380购买
VIP协议班 含入门导学、基础精讲、主观题重点强化、考题点评、冲刺特训五阶段录播课,所有高清课程配有同步字幕,还包含新大纲解读、客观题应试技巧等直播课程,赠送五宝书籍资料。限量赠送主观题应试班。
该班次提供教务老师辅导,制定学习规划,同时赠送对应答疑积分,解答专业法律问题!
签订协议,万一不过关,遵照协议次年免费重读。
¥2980购买
科举社群班含入门导学、基础精讲、主观题重点强化、考题点评、冲刺特训五阶段录播课,所有高清课程配有同步字幕,还包含新大纲解读、三大诉讼法对比解读、易错易混考点解读、客观题应试技巧、主观题应试技巧、客观题无忧直播班等直播特色课程。赠送五宝书籍资料。限量赠送主观题论述班。
科举社群班实行实名制专属小班教学,根据课程更新进度和报名时间等因素编入班级QQ群;同时还包括专业答疑、直播、督学等服务内容,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提高学习效率,最终帮您稳妥的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学制两年,课程有效期至2024年主观题考试结束3日内关闭。
适合群体:
特别适合零基础、基础薄弱或在职考生,抱着必过心态参加法考的所有考生!
班次特色:
1.特色直播课:客观题无忧直播班、新大纲解读、三大诉讼法对比解读、易错易混考点解读、客观题应试技巧、主观题应试技巧。
2.科举社群班专属个性化学习方案,可以1对1帮助修订完善,让你不走弯路过法考。
3.组建实名制QQ小班教学群,班主任带班学习交流,营造浓厚学习氛围。
4.独角兽APP和官网专业答疑,享有优先答疑权,拥有更多答疑权限。
5.考前100天每周微信督学提醒,促进学习进度。
¥5800购买
上一篇:2016年司法考试卷三民法总论复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下一篇:2016年司法考试卷三民法总论复习:物权的抛弃
相关新闻
选报课程快速注册
更多>>

学员心声

听兰燕卓老师的课非常舒服~
学员dc14032538:史飚老师师德非常好,课讲得好,气质也好,听老师的课非常舒服。我虽然是非法本学生,但是能听得很懂。
蔡辉老师简直是神一样的老师
学员ui14355565:蔡辉老师讲课风趣犀利,知识点前后呼应的很好,案例生动,民诉女神!
韩祥波老师的课一听就懂
学员af456565555:很喜欢韩祥波老师的课,让我这个不是科班法学出身的人一听就懂。我相信只要坚持,一定能有好成绩。
蔡辉老师,司法考试的泰斗级人物啊!
杨帆老师把枯燥晦涩的法理学讲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让人听得津津有味,使考生做题的准确率迅速提高,杨老师对课程分
杨帆老师,我的最爱
杨帆老师的课程论证充分,特别细致,严谨认真,条分缕析,逻辑严谨,分析透彻,思维缜密,受益匪浅!
王斌老师是很用心地在讲课
学员dh14050516:赵真老师的课讲得条理清晰,听了他的课,在上大学期间纠结很长时间都不懂的知识点终于茅塞顿开,说明他
王斌老师的课很棒!
学员dw14032537:听了赵真老师的课程,受益良多,感觉建立了有序的知识体系。赵真老师的课很棒!
蔡辉老师讲课风趣~~
学员dh14020115:赵真老师讲课风趣,富于激情,语言有感染力,善于调节课堂气氛;方式别具一格,逻辑清晰,重点突出,方
蔡辉老师简直是神一样的老师
学员95546litp:蔡辉老师讲课风趣犀利,知识点前后呼应的很好,案例生动,民诉女神!
蔡辉老师的课程太赞了
学员awd123366:蔡辉老师讲课声音听着很舒服,知识点化繁为简,很生动。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支付方式 | 常见问题 | 人才招聘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2008-2023 北京随考通科技有限公司 京ICP证140069 京ICP备13042676号-5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0969号


全国客服热线:400-6906-701 手机:15601237186 QQ:481261486 | 咨询时间:每天8:00-22:00(周六日及节假日不休息)
建议邮箱:djsjianyi@163.com
在线咨询 课程咨询 网授咨询 面授咨询 图书咨询 售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