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8-40条仅调整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不调整财产损害。若其遭受财产损害,应依照其他规则(主要是《侵权责任法》第6条》)确定责任的承担。
1.《侵权责任法》第38条的理解。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不论加害原因)的,采用过错推定,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②该人身损害是因教育机构内部的人员(老师、其他工作人员、在校学生)或者教学设施的瑕疵、管理瑕疵造成的,教育机构直接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③该人身损害因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造成的,教育机构以外第三人承担责任,学校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享有顺位利益)
2.《侵权责任法》第39条的理解。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的,不采用过错推定,受害人须证明教育机构具有过错,否则教育机构不承担责任。②该人身损害是因教育机构内部的人员(老师、其他工作人员、在校学生)或者管理瑕疵造成的,教育机构直接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③该人身损害因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造成的,教育机构以外第三人承担责任,学校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享有顺位利益)④须注意:《侵权责任法》第39条会与其他规定发生竞合。比如:12岁的初中生甲在上课时,教室的电风扇脱落,将甲砸成重伤。此时,应优先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5条,学校承担过错推定的责任。
3.《侵权责任法》第40条的理解。①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因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遭受人身损害的,由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承担责任。其赔偿能力足够的,学校即使有过错也不承担责任。②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无力承担、不能确定,学校具有过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人身损害时,过错是推定的)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无过错则无补充责任。③“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指学校的老师、工作人员、在校学生以外的第三人。
【真题研习】某小学组织春游,队伍行进中某班班主任张某和其他教师闲谈,未跟进照顾本班学生。该班学生李某私自离队购买食物,与小贩刘某发生争执被打伤。对李某的人身损害,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09年试卷三第23题)
A.刘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B.某小学应承担赔偿责任
C.某小学应与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刘某应承担赔偿责任,某小学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答案】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