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概念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虽然其主观上无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仍应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2、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实行无过错责任的主要情形有: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的行为;
(2)雇工致人损害时的雇主责任;
(3)帮工致人损害时被帮工人的民事责任;
(4)产品不合格致人损害时的民事责任;
(5)从事高度危险活动致人损害时的民事责任;
(6)污染环境致人损害时的民事责任;
(7)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时的民事责任;
(8)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时监护人的民事责任。
3、无过错责任的适用应注意三个方面。
(1)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不能由法官或当事人随意扩大适用;
(2)适用无过错责任,受害人不须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加害人亦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免责,但原告应证明损害事实及其因果关系;
(3)我国实行的是有条件的、相对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出现某些法定免责事由时,有关当事人也可全部或部分免除其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