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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卷三民法总论复习:债权人撤销权

2015-12-12 17:27 来源:独角兽网校 点击:次 【字号:

  1、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

  当债务人实施了减少其责任财产的处分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之行为的权利。

  2、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1)客观要件:

  A.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包括无偿和有偿,具体行为有:①赠与他人财产 ②非正常压价 ③为原先没有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 ④放弃债权

  B.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C.该处分行为必须是纯粹的财产行为,身份行为即使导致债务人的财产减少也不能进行撤销。

  D.该处分行为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主观要件:存在恶意。所谓恶意,是指债务人明知其处分财产的行为将导致其无足够的财产清偿债务,从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而仍然实施该行为。

  A.若为无偿处分,即可认定恶意的存在。

  B.若为有偿,但为明显不合理低价,以受让人明知该情形的存在认定恶意。

  (3)时间要件:不以债权已届清偿期为要件。

  3、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1)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采取起诉的方式行使。

  (2)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规定提起诉讼时,以债务人为被告,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受让人为第三人。

  (3)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保全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4)撤销权存在的除斥期间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4、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1)债权人:债权人有权要求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

  (2)债务人:

  A.债务人的行为一经被撤销,视为自始无效。

  B.承担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

  (3)受益人或受让人:

  A.应返还所受让的财产;

  B.若其为恶意,也应适当分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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