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的主体:是参与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包括权利主体即债权人和义务主体即债务人。债权作为一种相对人,其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无论债权人还是债务人,既可为一人,也可为多人。
2、债的内容:是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和债务人负担的义务,即债权和债务。
(1)债权为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内容:
A.债权为请求权。
B.债权为相对权。债权债务仅存在于特定人之间,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因此债权为相对权。
C.债权设立具有任意性。
D.债权具有平等性。数个债权人对于同一债务人先后发生数个债权时,各个债权具有同等的效力。
(2)债务:债务人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应为给付的义务。特征:
A.债务应具有积极性,其内容主要是指债务人实施积极的特定行为。
B.债务具有特定性。债务的特定性方面表现为义务主体特定,另一方面表现为内容特定。在任何债中,债务人特定,债务人应为的行为的内容也是特定的。
C.债务具有期限性。任何债务都应有期限限制。如果债务没有期限限制,债务人会失去人身自由或者交易自由,这与现代法律精神相违背。
3、债的客体:指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客体是给付行为。而给付的内容既可以是物(包括有价证券、货币),也可以是劳务,知识产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