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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卷三民法总论复习:遗产的分割和债务清偿

2015-12-14 17:07 来源:独角兽网校 点击:次 【字号:

  一、遗产分割

  1、概念

  遗产的分割是指继承开始后多个继承人分配遗产,从而取得各自应继承份额的行为。

  2、特征

  (1)它只能在继承开始后进行;

  (2)遗产分割的对象只能是遗产;

  (3)只有在存在多个继承人的情况下,才会产生遗产分割的问题。

  3、原则

  (1)遗产分割自由原则。

  (2)保留胎儿继承份额原则。

  (3)互谅互让、协商分割原则。

  (4)有利于生产、生活与不损害遗产使用价值原则。

  4、方法

  (1)实物分割法,当遗产为可分物时,按各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对遗产进行实物分割。

  (2)变价分割法,即将遗产出卖换取价金,由继承人分取价金。

  (3)补偿分割法,继承人取得某项遗产的价值超过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时,该继承人将超过部分作价补偿给其他继承人。

  (4)保留共有法,在遗产不宜分割并且继承人同意不分割的情况下可以不分割遗产,保留各继承人对遗产的共有权。

  二、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

  1、只有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具有财产性的个人债务,才能成为继承法律关系客体的组成部分,而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某些具有人身性质的个人债务,不能让渡给他人,故不能作为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

  2、被继承人的债务往往由两部分构成:

  (1)以被继承人个人名义发生的,并应由其个人承担的债务。需要注意的是,在继承开始后,因殡葬被继承人所欠下的债务,不属于被继承人的债务。

  (2)在共同债务中,应由被继承人个人承担的债务份额。

  3、在确定被继承人的债务时,应当注意区别被继承人的债务与家庭共同债务。

  家庭共同债务是基于家庭全体成员共同生活的需要而欠下的债务。无论以谁的名义欠下的家庭共同债务,都应以家庭共同财产偿还。如家庭共有财产不足清偿时,则由家庭成员分担偿还责任,其中应由被继承人偿还的部分,应列入其个人债务之中。

  4、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原则

  (1)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债务,以接受继承为前提条件。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不负偿还责任。但是继承人放弃继承也是有条件的,根据继承法司法解释第46条的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2)限定继承原则。接受遗产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的清偿仅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部分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

  (3)保留必留份原则。清偿被继承人债务时,不得取消继承人中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必要的遗产份额,而应为其保留适当的遗产。

  5、遗产债务的清偿办法

  (1)清偿债务的程序和方法一般是,继承开始后,首先应以被继承人的遗产缴纳其生前应缴纳的税款和清偿其生前所欠的个人债务,之后继承人才就余下的遗产进行继承。

  (2)在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遗产债务的情况下,

  A.如果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B.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则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清偿遗产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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