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这种客观情况主要是自然现象,譬如地震、洪水、台风、海啸等。某些社会现象譬如战争、暴乱、罢工等具有不可抗力的性质,但不属于不可抗力的范围。依据侵权责任法第29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适用于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
法律明确排除适用不可抗力的情形主要包括:
第一,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他人损害,不能免除核设施经营人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0条和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第6条规定,民用核设施的经营人在发生核事故的情况下造成他人损害的,只有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敌对行动或者暴乱所引起,或者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才免除其责任。
第二,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他人损害的,不能免除民用航空器经营人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1条和民用航空法第106条规定,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人只有能够证明损害是武装冲突、骚乱造成的,或者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才免除其责任。譬如,民用飞机在空中遭遇雷击坠毁,造成地面人员伤亡。航空公司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对受害人进行抗辩。
第三,因不可抗力造成保价的给据邮件损失,不能免除邮政企业的责任。邮政法第48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保价的给据邮件的损失,邮政企业需要对收件人承担赔偿责任。给据邮件是指挂号信件、邮包、保价邮件等由邮政企业以及其分支机构在收寄时出具收据,投递时要求收件人签收的邮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