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共同侵权
1、共同加害行为的构成要件:
(1)加害主体的复数性
(2)主观过错的共同性或数个行为的直接结合性
(3)致害结果的同一性
(4)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2、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3、教唆、帮助的共同侵权
4、共同危险行为
(1)构成要件:
①均有共同的危险性质
②实际侵害行为人不明
③整个共同危险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关联性
(2)责任承担
在外部,共同危险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内部,原则上采取平均负担说。
(二)安全保障义务与第三人侵权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让农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