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方式的体系
【侵权法第15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主要适用于侵犯物权的责任——修理、更换、重作)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主要适用于侵犯人身权的责任)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主要适用于侵犯名誉权的责任)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注意:绝对权保护的责任:责任形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
①绝对权保护的责任与物上请求权竞合,择一行使
②绝对权保护的责任还适用于人身权、知识产权领域
【侵权法第21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二)特殊的两种损害赔偿
1.返还性赔偿
【第19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第20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2.惩罚性赔偿
【第47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共同点归纳:
(1)侵犯的都是人身权益,而非财产权益
(2)赔偿的都是财产损失,而非精神损害赔偿,因此两者可以并用
(3)赔偿数额都超越了实际损失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