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婚的条件
1.积极条件:(1)双方自愿(2)婚龄:男22,女20(3)一夫一妻
2.禁止条件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3.形式条件——结婚登记:以1994年2月1日为限,事实婚姻与同居的分水岭。
(二)婚姻的效力
1、有效的婚姻
2、无效的婚姻
3.无效婚姻的补正:
——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无效的情形已经消失的,法院不予支持。
(三)可撤销的婚姻
1、条件:意思表示不真实——仅限于胁迫,且只能是受胁迫一方提出请求。
2、撤销权的除斥期间: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
3、被撤销、宣告无效婚姻的后果——自始无效,同居期间财产视为共同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