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权利质权的设立
(1)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出质的从交付权利凭证之日成立
(2)以其他财产出质从登记之日成立
2、权利质权的标的
(1)有价证券出质: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
(4)基金份额、股权出质
(5)应收帐款出质(债权)
3、权利质权的效力
(1)关于出质权利的转让
A.权利质权成立后,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再将出质的权利予以转让。
B.在取得质权人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将出质权利予以转让,但是因当将转让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2)关于票据债权等出质的特殊规定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3)知识产权出质后不得许可他人使用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但不得转让该项知识产权而且也不得许可他人使用。在取得质权人同意时可以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