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念
担保物权,又叫做价值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2、特征
与用益物权相比担保物权具有如下之特征:
(1)担保物权是以支配标的物的价值为其内容
(2)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
(3)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
由于担保物权均是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其目的,所以所有的担保物权均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也就是说,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为主权利,因此通常称之为主债权;而担保物权则作为其从权利。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体现在下述三个方面
A.发生上的从属性
担保法第五条规定: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B.转移上的从属性
主债权发生转移,担保物权也随之发生转移。
C.消灭上的从属性
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也相应的消灭。
(4)不可分性
所谓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分割、部分转让、部分消灭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续及整体性;反之,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进行分割、部分转让或者消灭的也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续及其整体性。
由于不可分性非常抽象,特举二例说明如下:
例1:甲有三间住房用以担保其对债权人乙的40万元债权,若甲将其中一间转让给丙所有,那么乙的抵押权不受任何影响仍然是对原有的三间住房享有抵押权,盖担保物权作为物权是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权利与其分割转让等没有任何关系。
例2:甲有三间住房用以担保对其债权人乙的40万元债权,若乙将自己债权中的20万元转让给丙,那么担保物权不受任何之影响,即甲的三间住房仍然担保乙和丙的40万元债权整体。
(5)物上代位性
担保物权均具有物上代位性,所谓物上代位性乃是指担保物权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有其他替代物的担保物权并不消灭而是及于该替代物之上。例如,保险金、损害赔偿金等。
物上代位性是由担保物权的价值权性导出的。由于担保物权支配的是标的物的价值而非其实体,所以不像所有权和用益物权那样标的物实体灭失的即归于消灭,而是只要其价值没有灭失就不会归于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