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无须公示)
(1)判决和裁决
(2)征收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28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3)继承、遗赠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29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4)建造、拆除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30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效力:事实完成则物权变动,未登记前不得处分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31条:依照本法第28条至第30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 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