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求确认物权
《物权法》第33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此条规定就是请求确认物权的请求权。即双方当事人对物权的归属,或者物权的具体内容发生争议时,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具体的权利归属及内容。在诉讼法上,这属于确认之诉。
2、请求返还原物
《物权法》第34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请求返还原物是指物权人之外的人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权利人可依法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或请求人民法院责令无权占有人承担返还原物的责任。无权占有两种情况,一是无权占有所有物。如甲的房屋被乙租用,租期届满后,乙不返还承租的房屋。二是非法侵占。如甲抢夺乙的财产据为己有。这两种情况都构成无权占有,权利人可以通过提出请求或诉讼,要求返还。在适用这一方法保护物权时,应注意如下问题:
(1)在共有的情况下,每个共有人都可以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共有物。但各共有人必须要求不法占有人将共有物返还给全体共有人。
(2)权利人只能针对无权占有人提出返还原物,而不能要求有权占有人返还原物。
(3)如果原物被他人合法占有,占有人在合法占有期间,将原物非法转让第三者。权利人能否向第三者提出返还原物的要求,要依具体情况而定。
(4)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必须原物依然存在。如果原物已经灭失,返还原物客观上已经不可能,权利人就只能要求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返还原物。
3、请求排除妨碍或者消除危险
《物权法》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这是关于排除妨碍及消除危险请求权的规定。所谓请求排除妨碍,是指物正遭受损害和权利的行使正遭受妨碍时,物权人可依法请求不法侵害人排除妨碍,或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侵害人承担排除妨碍的责任。
权利人在请求排除妨碍时,应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1)妨碍人是否具有过错,不影响权利人提出请求。但妨碍行为必须是非法的。
(2)权利人不仅可以对已经发生的妨碍请求排除,而且对尚未发生但又确有可能发生的妨碍,也有权请求排除。
(3)排除妨碍的费用由侵害人负担。
消除危险△与排除妨碍的区别在于,排除妨碍的情况下,妨碍事实正在发生,而在消除危险情形下,妨碍事实还没有发生,只是有可能发生。
4、请求恢复原状
《物权法》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此条规定的内容就是物权人的恢复原状请求权。即权利人有权要求加害人通过修理等方式恢复财产原来的状态。恢复原状不仅要在实际上可能,而且要在经济上合理,否则就不应该采取这种方式。
5、赔偿损失
请求赔偿损失,是指物权权利人的财产遭受他人的不法侵害,致使财产损坏不能修复,或者原物已经灭失,不能返还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不法行为人赔偿财产损失,亦可要求人民法院责令侵害人赔偿损失。通过恢复原状、返还原物等方法不足以补偿权利人的损失时,权利人在请求恢复原状、返还原物的同时,可以请求侵害人赔偿损失。
在以上几种方法中,前三种方法属于物权的保护方法,后一种是债权的保护方法。以上几种方法可以同时适用,也可以只适用其中的一种。在责令加害人承担了民事责任以后,根据具体情况,还可以责令其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