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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卷三民法考点:承诺

2016-08-16 14:25 来源:独角兽网校 点击:次 【字号:

    1.承诺的方式
    承诺方式有两种:一为意思通知;一为行为(意思实现)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2.承诺迟延
    (1)因迟发而迟到的承诺(第28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2)未迟发而迟到的承诺(第29条)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3.实质性变更与非实质性变更
    (1)实质性变更(第30条)
    第一,变更交易条件的。
    第二,变更解决争议方法的。
    第三,变更违约责任约定的。
    第四,变更合同成立时间、地点的。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2)非实质性变更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例题·单选题】甲乙双方拟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11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乙在签字之前,要求甲为借款合同提供担保。丙应甲要求同意担保,并在借款合同保证人一栏签字,保证期间为1年。甲将有担保签字的借款合同交给乙。乙要求从11万元中预先扣除1万元利息,同时将借款期限和保证期间均延长为2年。甲应允,双方签字,乙依约将10万元交付给甲。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1-3-11)
    A.丙的保证期间为1年
    B.丙无须承担保证责任
    C.丙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D.丙应对10万元本息承担保证责任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第一:乙、甲是主合同关系;甲、丙是委托合同关系;乙与丙若成立法律关系,是保证合同关系。
    第二:“甲将有担保签字的借款合同交给乙”,是甲将丙的成立保证合同的要约(丙签了字)送达给(尚未签字的)乙。
    第三:“乙要求从11万元中预先扣除1万元利息,同时将借款期限和保证期间均延长为2年”,是对丙要约的实质性变更。实质性变更是反要约,消灭了原要约。
    第四:“甲应允”不为丙对反要约的承诺,丙没有承诺行为。
    故乙、丙之间的保证合同未成立。也就是说,丙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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