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抵押权顺位的变更。
指同一物上设立数个抵押权,抵押权人互换彼此的抵押权顺位。该制度规定在《物权法》第194条第一款。
(1)抵押权顺位变更的要件:
①抵押权人就变更顺位达成。
②不动产抵押权顺位的并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动产抵押权顺位的变更以登记为对抗要件。
(2)抵押权顺位变更的效力: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反过来说,若经过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就按照变更后的抵押权顺位实现抵押权。
【真题研习】黄河公司以其房屋作抵押,先后向甲银行借款100万元,乙银行借款300万元,丙银行借款500万元,并依次办理了抵押登记。后丙银行与甲银行商定交换各自抵押权的顺位,并办理了变更登记,但乙银行并不知情。因黄河公司无力偿还三家银行的到期债务,银行拍卖其房屋,仅得价款600万元。关于三家银行对该价款的分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试卷三第11题)
A.甲银行100万元、乙银行300万元、丙银行200万元
B.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100万元、丙银行500万元
C.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300万元、丙银行300万元
D.甲银行100万元、乙银行200万元、丙银行300万元
【答案】C
2.抵押权顺位的抛弃。
指同一财产上的先顺位抵押权人,为后顺位抵押权人的利益而放弃其优先受偿的顺位。抛弃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分为相对抛弃与绝对抛弃。因顺位抛弃不会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故顺位抛弃无须取得其他抵押权人的同意即可发生效力。
(1)抵押权顺位的相对抛弃。①概念。指先顺位的抵押权人为同一抵押财产上的“某一特定”后顺位抵押权人的利益而抛弃其在先顺位。②相对抛弃的效力:后顺位抵押权人的顺位提前,与抛弃人处于同一顺位,按照各自的债权比例,就“抛弃人可得优先受偿的数额”行使优先受偿权,其他抵押权人的利益“不受影响”(见【例1】)
【例1】甲在自己的房屋上依次为乙、丙、丁设立了抵押权,各自担保的债权数额分别为60万元、20万元、20万元。因甲不清偿到期债务,房屋拍卖所得价款为80万元。现乙为丁的利益放弃抵押权顺位(相对抛弃)①就拍卖房屋所得的80万元,乙优先受偿的数额为60万元,现乙对丁放弃抵押权顺位,对于乙作为第一顺位优先受偿的60万元,乙、丁按照各自的债权比例(换言之,对这60万元,乙、丁属于同一顺位),对这60万元优先受偿,即乙可以受偿45(60×6/8)万元,丁可以受偿15(60×2/8)万元。②丙的抵押权顺位不受影响,其对拍卖房屋所得价款中的20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
(2)抵押权顺位的绝对抛弃。①概念。绝对抛弃,指先顺位的抵押权人并非专为同一抵押财产上的“某一特定”后顺位抵押权人的利益,而是为同一抵押财产上的“所有”后顺位抵押权人的利益抛弃其在先顺位。②绝对抛弃的效力:后顺位的抵押权人的顺位依次升进;而抛弃者变成了最后顺位的抵押权人(见【例2】)
【例2】甲在自己的房屋上依次为乙、丙、丁设立了抵押权,各自担保的债权数额分别为60万元、20万元、20万元。因甲不清偿到期债务,房屋拍卖所得价款为80万元。现乙为丙和丁的利益放弃抵押权顺位(绝对抛弃)①丙成为第一顺位的抵押权人,有权就20万元优先受偿;②丁成为第二顺位的抵押权人,有权就20万元优先受偿;③乙成为第三顺位的抵押权人,有权就剩下的40万元优先受偿,其余的20万元债权成为普通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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