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执行是指在法院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义务的制度。
一、适用情形
A、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等案件;
B、追索劳动报酬;
C、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款地;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的等;
二、适用条件
A、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B、申请人有实现权利的迫切需要;
C、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D、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三、程序
(1)申请:权利人向受诉人民法院申请;法院不能主动依职权采取;
(2)担保: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拒不提供的,驳回申请;
(3)范围: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且以当事人生活、生产经营的急需为限;
(4)处理和救济:法院对于先予执行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审查做作出裁定,对该裁定不服,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不停止原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