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送达方式
1、直接送达
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或者受送达人同住成年家属;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
2、留置送达
受送达人或者与之同住的成年家属拒绝签收,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后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为送达;或者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此种留置送达的方式为12修正案新增);
注意:调解书不能留置送达;
3、电子送达
经受送达人同意,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是,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日期为送达日期。
4、委托送达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
5、转交送达
受送达人为军人的,通过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转交;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教育机构转交;
6、邮寄送达
法院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通过邮局以挂号信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
7、公告送达
法院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其他方法均无法送达时,将诉讼文书主要内容予以公告,国内诉讼公告之日经过60日,涉外诉讼公告之日经过3个月视为送达。
注意:支付令不能公告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