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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民诉法复习:一审普通程序

2014-04-22 12:10 来源:独角兽网校 点击:次 【字号:

  一、起诉与受理

  1、起诉条件

  7.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8.有明确的被告;

  9.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10.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起诉状

  (1)形式:书面为原则,但允许口头起诉;

  (2)内容:A、当事人的有关情况;

  B、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C、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住所等;

  D、受诉法院的名称、起诉的时间、起诉人签名或盖章;

  3、法院的处理

  (1)符合起诉条件: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2)不符合起诉条件: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该裁定可上诉);

  (3)受理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裁定驳回起诉(该裁定可上诉);

  4、起诉与受理中的几个难点问题

  (1)一事不再理:同一案件已经由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法审理,或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起诉,不予受理,但是下列情形不受一事不再理的限制:

  A、对于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应予受理;当事人撤诉或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

  B、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生效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法院应作为新案件受理;

  C、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D、当事人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6个月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2)关于管辖

  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关于仲裁:有有效的仲裁,法院不得受理;

  (3)关于诉讼时效: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二、案件的庭前繁简分流程序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情形予以处理

  1、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2、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3、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4、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三、撤诉和缺席判决

  1、撤诉

  撤诉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后,判决宣告前,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行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表现,包括申请撤诉和按撤诉处理。

  (1)申请撤诉

  A、主体:原告,注意此处的原告指“诉”的原告;

  B、时间:案件受理后,判决宣告前;

  C、申请撤诉基于当事人自愿;

  D、决定权: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

  (2)按撤诉处理

  A、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法定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B、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的,经通知后仍不缴纳或申请缓缴、减免未获法院批准仍不缴纳的,按撤诉处理;

  C、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撤诉处理;

  (3)撤诉的后果,不论是申请撤诉还是按撤诉处理,均产生如下后果

  (一)诉讼程序终结,法院不再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

  (二)诉讼费用由撤诉方当事人承担,但减半收取;

  (三)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2、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是针对对席判决而言,是指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该判决与对席判决效力一样。

  (1)对被告(非必须到庭的被告)的缺席判决:

  A、非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

  B、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非必须到庭)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2)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缺席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即可以对其缺席判决)。

  (3)对原告的缺席判决:原告申请撤诉,未获准许,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

  四、诉讼障碍:延期审理、诉讼中止、诉讼终结

  1、延期审理

  延期审理是指发生了一些特殊情况,使得庭审不能按期或继续进行,从而推迟庭审的制度;

  (1)诉讼文书:决定;

  (2)情形:A、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

  B、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

  C、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需要补充调查的;

  D、其他;

  2、诉讼中止

  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中发生了某种法定原因,导致诉讼无法继续进行或者不宜继续进行,从而法院裁定诉讼中止而暂时停止诉讼程序的制度;

  (1)诉讼文书:裁定;

  (2)法定情形:

  A、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B、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C、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D、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E、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F、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3、诉讼终结

  (1)诉讼文书:裁定;

  (2)法定情形:A、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

  B、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义务继承人;

  C、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

  D、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

  五、一审审限

  立案之日其六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上级法院批准;

  六、诉讼文书公开

  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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