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诉的提起
1、主体:本案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判决承担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委托代理人需要特别授权才能代为提起上诉;
2、对象:一审判决和三类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
以下裁判不能上诉:A、非讼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作出的裁判;
B、二审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或者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
C、调解书不能上诉;
D、小额诉讼判决书不能上诉;
3、上诉期:判决15天,裁定10天;自送达之日起计算;
4、形式:提交书面上诉状;:
4、二审当事人地位的列明
原则:谁上诉谁是上诉人;对谁提,谁是被上诉人;
都上诉,都是上诉人,没有被上诉人;
难点:必要共同诉讼如何确定上诉人、被上诉人
A、该上诉是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共同诉讼人,以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按原审地位列明;
B、该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地位列明;
C、该上诉对对方当事人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出上诉的其他当事人为被上诉人;
二、二审程序
1、审判组织: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2、审理范围:仅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但如果发现在上诉请求外,原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应当予以纠正;
注意:被上诉人在答辩中要求变更、补充一审判决内容,二审法院可不予审查;
3、审理形式:
二审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但是合议庭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的,可以径行判决、裁定;
三、二审的结案
注意:
(1)发回重审,原审法院适用一审程序审理,判决为一审判决,当事人可以上诉;
(2)原审法院对发回重审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上诉的,二审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1、调解:二审中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视为撤销;
2、和解:二审中当事人可以自行达成和解达成和解后有两种结案方式,一是可以申请法院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二是可以由原告申请撤诉,法院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法院应予批准;
4、上诉的撤回:二审判决宣告前,当事人可以申请撤回上诉,是否准许由二审法院裁定;
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自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之日起,一审判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