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报告制度:
(1)适用: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拒绝或者虚假报告,可以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罚款、拘留;
(2)补充报告:报告财产后,财产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其十日内补充报告;
(3)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在报告期间履行全部债务的,应当裁定终结报告程序。
二、强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三、对于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判决内容的执行
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与相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可以追究其妨碍执行的责任;
四、限制出境
(1)适用条件:
A、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又有逃避履行法定义务的可能;
B、被执行人或者执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出境可能造成案件无法执行;
(2)适用: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必要时可以依职权;
(3)对象:
A、被执行人;B、被执行人为单位,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
C、被执行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对其法定代理人采取;
(4)解除:A、被执行人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法院应当及时解除;
B、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可以解除;
C、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可以解除;
五、征信系统记录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可以将被执行人或被执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记录在个人征信系统中;
六、媒体公布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法院可以依职权或依申请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信息通过媒体公布,公布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申请的,应当垫付;
七、不得强制执行的财产
(1)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物品、必须的生活费用、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须的物品、荣誉表彰的物品;
(2)未公开的发明或未发表的著作;
(3)金融机构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营业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