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单一证据的认证:
65条: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第一、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与复制品是否与原件、原物相符;
第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第三、证据的来源、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第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第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2、综合性认证:
77条: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下列原则进行认定:
第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第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以及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第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第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第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人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