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院的裁判,需要在中国承认与执行的,可以通过两种渠道提出:一是直接由当事人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二是由外国法院按照我国与外国间的条约关系或互惠关系向我国法院提出申请。
请求承认与执行的外国法院的裁判必须是发生法律效力的确定裁判,并且该裁判确实需要在中国领域内执行。这是外国法院的裁判得以承认与执行的基本条件。
我国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应当依照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如果外国法院的裁判符合法定的执行条件,并且其内容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违反我国的主权安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承认其效力,人民法院发出执行令,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程序和措施予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