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方法和手段。在执行中,执行措施和执行程序是合为一体的,采取执行措施就是履行执行程序。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根据不同的执行对象规定了不同的执行措施。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1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庭的生活必需费用。这里的收入,主要是指公民个人工资、奖金、劳动报酬及各种有价证券等。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庭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其他的成年家属到场,同时公民所在单位或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查封、扣押财产,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盖章,交被执行人一份。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被执行人在法院指定的期间仍拒绝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四、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搜查是执行中涉及被执行人财产权和人身权的一项严厉措施,因此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人民法院进行搜查,必须持有法院院长签发的搜查令。搜查公民时,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其家属等见证人到场;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执行员进行;搜查中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应当依法扣押,但对被执行人的其他物品,如生活日用品、有关身份证件等不得扣押。搜查应当制作笔录,由搜查人、被搜查人及其他在场人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在搜查记录中说明。
五、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票证
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因持有人的过失造成该项财物或票证毁损或灭失的,人民法院可责令持有人赔偿,拒不赔偿的,可按被执行人的财物或票据的价值强制执行。
六、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其成年家属到场,该公民所在的单位或房屋、土地所在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执行员应当将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盖章。
强制迁出房屋被撤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场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可以交给其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负担。
七、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对判决、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强制执行或委托有关单位或其他人完成。
八、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如房产证、土地证、山林所有权证,以及专利证书、商标证书、车辆执照等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九、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是指在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的基础上增加1倍。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