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是判决的表现形式,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包括四个部分:
1.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案由是案件内容和性质的概括,应简明确定“离婚”、“继承”、“债务”、“赡养”等案件性质。诉讼请求应记明当事人的诉讼主张、事实和理由;应记明双方发生争议的法律事实、经过和焦点,以及各方所持的理由。
2.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判决认定的事实是法院经过审理已经查明的事实,认定事实在于全面客观地揭示案情。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判决的根据。法律依据包括有关的实体和程序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
3.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确定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明确诉讼费用的负担,是判决的主文部分,要求做到简洁、明确、便于履行强制执行。
4.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
这一部分应记明:如不服本判决,自收到判决书的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书状,上诉于某某人民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8条的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上述四项。此外,在此四部分之前,还应写明人民法院的全称、案件年号和编号。在此四部分之后,应有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上述判决内容是一审诉讼案件判决的内容,一审非诉讼案件的判决和二审诉讼案件的判决,在内容上与此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