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代表人的概念
诉讼代表人,是指为了便于诉讼,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代表其利益实施诉讼行为的人。
(二)诉讼代表人制度的性质
我国的诉讼代表人制度,是以共同诉讼制度为基础,并吸收了诉讼代理制度的机能。以共同诉讼制度为基础,是指诉讼代表人所进行的诉讼应当符合共同诉讼基本条件,如果所代表的当事人不能作为共同诉讼人,也就不能在诉讼中推选代表人代为实施诉讼行为。诉讼代表人制度吸收了诉讼代理制度的机能,使众多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通过诉讼代表人集中实施,扩大了诉讼的容量,避免了因众多当事人直接参与诉讼所带来的诸多问题。
但诉讼代表人制度与共同诉讼制度相比仍然有很大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代表人诉讼中,人数众多一方当事人只要推选出诉讼代表人,就可不必亲自参加诉讼,而共同诉讼人必须亲自参加诉讼。(2)诉讼代表人实施的诉讼行为,除法律规定必须经过被代表人的当事人同意才对其有效的以外,原则上对当事人全体有效。但共同诉讼人一人的诉讼行为,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原则上只有经过其他当事人的承认,才对其他当事人生效;在普通共同诉讼中,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生效。
诉讼代表人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他是诉讼当事人,另一方面他又是代表人。这是诉讼代表人的一种特点,也是其与诉讼代理人的区别所在。具体来讲,诉讼代表人与诉讼代理人有以下几点区别:(1)由于诉讼代表人是本案当事人,因此他与本案的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诉讼代理人不是本案当事人,与本案的诉讼结果没有利害关系。(2)诉讼代表人实施诉讼行为,不仅是为被代表的当事人的利益,也是为自己的利益。诉讼代理人实施诉讼行为是为被代表的当事人的利益。(3)诉讼代表人在人数不确定的情况下,是由部分当事人推选出的,即由部分当事人授权,但其实施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利害关系人有效。诉讼代理人实施诉讼代理行为必须有全体被代理人的授权。
(三)诉讼代表人的种类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民诉意见》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代表人包括: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的诉讼代表人和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的诉讼代表人。
(四)诉讼代表人制度的作用
诉讼代表人制度既为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人进行诉讼提供了可能,又简化了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