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适用二审程序的规定进行。然而,民事诉讼法仅根据第二审案件的特点制定了第二审特殊的审理规则,程序并不完整。所以,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时,第二审程序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相关规定。
一、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审理的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上诉请求所涉及的事实认定问题和适用法律问题进行审理。因此,我国民事诉讼第二审既是事实审,又是法律审。同时,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应当限定在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范围以内,即要受当事人上诉请求范围的限制,体现了法院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对于当事人没有提出的一审裁判中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原则上不予审理。
当然,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上诉请求没有涉及的原判决存在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情形时,应依法予以纠正,可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这既体现了当事人自由处分与国家干预相结合的特点,又反映了我国第二审法院的职能。
二、第二审的审判组织形式
与第一审存在合议制和独任制两种审判组织形式不同,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只有合议制一种形式,而且,二审合议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陪审员不参加,这是由第二审的职能所决定的。
三、上诉案件的审理方式及地点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以开庭审理为原则,即应当传唤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合议庭评议和宣判。开庭审理既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在特殊情况下,经合议庭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第二审也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案件包括:(1)一审人民法院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当事人不服提起的上诉案件;(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3)原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错误的案件;(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
四、上诉案件的调解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时,可根据自愿、合法原则,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达成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签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经上诉人、被上诉人双方签收后,即产生与终审判决、裁定同等的法律效力。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后,一审判决即视为撤销,在第二审法院的调解书中,不写“撤销原判”。
五、上诉的撤回
撤回上诉,是指上诉人在第二审受理案件后、二审判决宣告前,将其提起的上诉予以撤回的一种诉讼行为。
申请撤回上诉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申请撤回上诉的主体只限于提起上诉的上诉人、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被上诉人无权申请撤回上诉;第二,撤回上诉的申请必须在第二审判决宣告前提出;第三,撤回上诉必须取得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同意。
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或者不准许撤回上诉,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审判实践中,准许撤回上诉的一般用书面裁定,而不准许撤回上诉的则大多采用口头裁定。二审法院裁定上诉人不准撤回上诉的,诉讼继续进行;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二审程序即告终结,同时一审法院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后,将会产生以下法律效果:(1)在对方当事人未上诉的情况下,二审程序终结;(2)在对方当事人未提起上诉的情况下,第一审裁判发生法律效力;(3)撤回上诉的当事人承担第二审的上诉费用,减半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