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以后,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期限为1年。在公告期间内,被申请认定无主的财产无人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专人管理。
在公告期间内,有人对该项财产主张权利并形成权利归属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在公告期间至判决之前,该财产的主人出现,经查证属实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公告期间届满,无人认领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认定该财产无主,并将该财产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