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监督原则:(为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对审判权的制约)
1. 含义:指检察机关有权对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2. 对象: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法官的审判行为。
3. 内容:有否违法违纪行为;有否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法院裁判中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4. 方式:事后监督,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5. 教材观点:对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应规定检察机关可提起诉讼:
1) 检察机关负有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职责,实践中该类诉讼无人提起;
2)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分离;
3) 国外司法实践。